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
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
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2.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级不再分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收入,扩权试点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同级金库。
3.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市)办理,资金由省结算到扩权试点县(市)。
4.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各扩权试点县(市)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财政局。
5.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执行中资金调度由省财政调拨到扩权试点县(市)。
6.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的责任。
7.政府性债务监管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
8.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扩权试点县(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9.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10.增加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11.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州)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