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由市、县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三、支出责任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市)的财政支出范围。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内的事权由中央、省、试点县(市)按事权划分范围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对扩权试点县(市)的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2007年7月1日前已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应予划转,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市)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四、预、决算管理
试点县(市)的年初预算、预算执行及调整、决算编报等直接报省,同时抄报所在市备案。
五、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
试点县(市)征收的税收收入按财政体制就地入中央、省和县级金库,非税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解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专户。试点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厅单独确定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调拨到县。
六、专款资金管理
省对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基数性专款)按照规范、透明的办法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不再经过市级财政转拨。各试点县(市)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将税收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八、政府性债务管理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核实一致基础上,将试点县(市)的债务从所在市单列出来,以2006年末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相互认可并经核实的债务余额为基础,由省财政分别办理债务划转手续和扣款事宜;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省财政对试点县(市)的债权进行直接监管;对试点县(市)
与所在市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债务,按照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由试点县(市)与所在市重新分解确认,省财政办理划转手续。今后,各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要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