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应原则办理。
22.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3.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4.市审批权限内的小(2)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25.扩权试点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26.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7.除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28.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五、用地直接报批
29.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