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31.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32.扩权试点县(市)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3.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34.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35.扩权试点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不再报所在市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6.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3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8.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扩权试点县(市)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9.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40.企业申请典当经营许可和拍卖经营许可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