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向主管机关提出打捞申请、提交打捞计划,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沉船打捞、清除工作。
第十五条
对沉船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清除工作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打捞措施,所需费用由沉船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
如果找不到沉船所有人,主管机关可将沉船作变卖或拍卖处理,以便支付打捞和清除费用。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清除沉船。
备忘录附件六: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检验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不受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澜沧江—湄公河自中国境内思茅港至老挝境内琅勃拉邦港水域航行、系泊、锚泊及作业的一切商船。
第三条
缔约方主管当局授权或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实施本国船舶的检验,使用各缔约方主管当局颁布的或认可的法规及规范,但必须满足本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缔约一方应接受其他缔约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或承认的符合本规则技术要求的船舶证书和文件。这些证书包括: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乘客定额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和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二章 航区级别划分
第五条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澜沧江—湄公河船舶航行区域可分为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第六条
航区的划分依据下列参数确定。
(一)各航区的计算波浪尺度和波高范围规定如表6—1所示
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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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区级别 ┃计算波高(m)×计算波长(m)┃波寓范围(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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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级 ┃ 2.5×30.0 ┃ 1.5至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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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级 ┃ 1.5 ×15.0 ┃ 0.5至1.5 ┃
┣━━━━━━╋━━━━━━━━━━━━━━╋━━━━━━━┫
┃ C级 ┃ 0.5×5.0 ┃ 0.5或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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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峡谷河流中,滩上流速超过3.5m/s的航段定为急流航段。急流航段按滩上流速大小划分为J1、J2两级:
(1)J1级航段一航区内滩上流速为5m/s以上,但不超过6.5m/s的航段;
(2)J2级航段一航区内滩上流速为3.5m/s以上至5m/s的航段。
第七条
澜沧江—湄公河自中国思茅港至老挝琅勃拉邦航区级别:
(一)澜沧江—自思茅港至南腊河口为C级航区,并为J2级航段;
(二)湄公河—自南腊河口至帕地滩(南腊河口下197km处)为C级航区,并为J1航段;
(三)湄公河—自帕地滩至琅勃拉邦为C级航区。
第三章 船舶构造
第八条
船舶的构造应符合缔约方主管当局颁布或认可的技术规范或标准。船舶应按照经主管当局或授权之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建造。建造过程中主管当局或船舶检验部门应进行建造检验,确保船舶的建造质量。
第九条
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无论采用何种骨架型式,纵向构件均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船舶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依据缔约方的有关规定作校核计算。
第十条
船舶主机、辅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其设计、选型和布置应能保证船舶处于横倾10°及纵倾5°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船舶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得到控制。航行于急流航段的客船,应安装双主机。
第十一条
机舱应布设出入口、内部通道和通风、照明以及防止人员受伤的防护设施;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设备。船舶还应按缔约国有关规定配备应急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泵和管系的设计及构造应适合于它们的用途。管子、阀件和附件应用钢铁、铸铁、铜、铜合金或其它适合于其用途的认可材料来制造,铝、铝合金和塑料管等热敏感材料不得用于对船舶安全关系重要的管系。
第十三条
锅炉、锅炉部件、附件和受压容器制成或装配完毕后,应进行相应的液压试验并符合安全要求。锅炉壳体应包扎绝热物,且其外部应用金属皮包覆。
第十四条
主机应具有110%额定功率连续运转1h的能力,应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
主机和主推进装置的换向时间应不大于15s。
主机的动力转车装置与起动装置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它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十五条
可倒顺的齿轮传动装置,其任意换排时的转速应不低于主机额定转速的60%,其换向时间应不大于15s。
齿轮传动装置的结构强度、型号选择应满足缔约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轴及其零部件和螺旋桨的材料、结构尺寸、表面质量应满足缔约方的有关规定。当轴的联轴器为非整体式时,应确保倒车时联轴器与轴之间不产生松动。
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中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65℃,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80℃。
第十七条
操舵装置的基本性能和配置应符合缔约方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计算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或反之所需时间,急流航段的船舶不超过12s,船长小于30m的船舶不超过15s;其他航区船舶不超过20s。
采用电力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时,应设两套电动机或两套电动液压泵组,以备交换使用。相互转换应迅速可靠、转换时间不超过10s。
(二)采用人力机械或人力液压操舵装置,如满足表17—1要求,可不另设备用操舵装置。即按船舶在满载吃水和最大计算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或反之应符合表17—1的规定。
表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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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流航段船舶 ┃ 其他航区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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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操纵舵轮手柄力,N ┃ ≯147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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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舵时间:s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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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起锚机必须由独立的原动机或电动机驱动。对液压起锚机,其液压管路如果和其他甲板机械管路连接时,应保证起锚机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凡单锚质量不超过400kg时,可设置人力起锚机。人力起锚机应设有防止手柄打伤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