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动力操纵的起锚机都应能倒转。
第十九条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并应保证旅客、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船舶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缔约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急流航段设有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船舶除主电源以外,还应配备应急电源。其主电源装置应能确保通过主配电板向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电气设备供电;应急电源应能确保通过应急配电板向船舶应急状态所需的应急电气设备供电。
第四章 吨位丈量、载重线与稳性
第二十一条
吨位丈量系通过丈量和计算确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吨位丈量由缔约方主管当局授权或认可的船检部门负责,其正式颁发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证书所有缔约方均应接受,毋须重新丈量相关船舶。
第二十二条
除滑行艇、水翼艇、气垫船和浮船坞外,所有商船均应核定船舶最小干舷,勘划载重线。船舶最小干舷的确定及载重线的式样、勘划方法,按缔约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缔约方主管当局授权或认可的船检部门应对船舶稳性计算资料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当船舶需通过高于原核定的航区(航段)时,应满足对较高航区(航段)的稳性要求。若无法满足又必须通过时,在对该船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在气象或装载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限制,并应经港口国主管当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备有稳性总结表,以便船员全面了解本船在各种装载情况下的稳性情况。船舶稳性总结表应根据完工稳性计算书编制。使用缔约方主管当局认可的方法和表格。
第五章 消防与救生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设计、建造和安装中应考虑防火的要求,用手船舶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装置应符合缔约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船上配备的灭火系统及设备应能确保船舶任何部位出现火情均能有效得以控制。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为乘客和船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制作救生设备的材料、规格及救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缔约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救生衣及救生圈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救生衣:
船员和乘客用救生衣按船员和乘客人数的至少110%配备。另外,还应按船上乘客数量配有5%的儿童救生衣。
救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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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型 ┃ 货 船 ┃ 客 船 ┃
┃救生圈 \ ┃ ┃ ┃
┃ \ ┃(每层甲板最低配备)┃(每层甲板最低配备)┃
┃船长 \ ┃ ┃ ┃
┣━━━━━━━━━━╋━━━━━━━━━━╋━━━━━━━━━━┫
┃ L<10m ┃ 1 ┃ 2 ┃
┣━━━━━━━━━━╋━━━━━━━━━━╋━━━━━━━━━━┫
┃ 10m≤L<10 ┃ 2 ┃ 4 ┃
┣━━━━━━━━━━╋━━━━━━━━━━╋━━━━━━━━━━┫
┃ 30m≤L<60m ┃ 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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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救生衣应放置在乘客及船员易拿取的地方,救生圈应合理布置在船上人员容易到达的地方。
第六章 航行、信号、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种类和定额分别根据航区(航段)、乘客定额、总吨位、总额定功率,按表31—1的规定配备。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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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低配备定额(台或套) ┃
┃ ┃ ┃ ┣━━━━━━━━━━━━┳━━━━━━━━━━━━┳━━━━━━━┫
┃序 ┃ 航行 ┃ 航区 ┃ 客 船 ┃ 货 船 ┃推(拖)船 ┃
┃ ┃ 设备 ┃(航段)┃ (乘客定额人数) ┃ (GT) ┃ (KW) ┃
┃号 ┃ 名称 ┃ ┃ ┃ ┃ ┃
┃ ┃ ┃ ┣━━━┳━━━━┳━━━╋━━━┳━━━━┳━━━╋━━━┳━━━┫
┃ ┃ ┃ ┃ ┃≥50~ ┃ ┃ ┃≥50~ ┃ ┃ ┃ ┃
┃ ┃ ┃ ┃≥150 ┃ ┃<50 ┃≥150 ┃ ┃<50 ┃≥368 ┃<368 ┃
┃ ┃ ┃ ┃ ┃<150 ┃ ┃ ┃<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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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 ┃ 2 ┃ 1 ┃ 1 ┃ 2 ┃ 1 ┃ 1 ┃ 2 ┃ 1 ┃
┃ 1 ┃探照灯 ┃ ┃ ┃ ┃ ┃ ┃ ┃ ┃ ┃ ┃
┃ ┃ ┣━━━━╋━━━╋━━━━╋━━━╋━━━╋━━━━╋━━━╋━━━╋━━━┫
┃ ┃ ┃ J航段 ┃ 3 ┃ 2 ┃ 1 ┃ 3 ┃ 2 ┃ 1 ┃ 3 ┃ 2 ┃
┣━━╋━━━━━╋━━━━╋━━━╋━━━━╋━━━╋━━━╋━━━━╋━━━╋━━━╋━━━┫
┃ 2 ┃ 测深杆 ┃ C ┃ 4 ┃ 3 ┃ 2 ┃ 2 ┃ 2 ┃ 1 ┃ 2 ┃ 2 ┃
┣━━╋━━━━━╋━━━━╋━━━╋━━━━╋━━━╋━━━╋━━━━╋━━━╋━━━╋━━━┫
┃ 3 ┃ 测深锤 ┃ C ┃ 2 ┃ 1 ┃ ┃ 2 ┃ 1 ┃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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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简望 ┃ ┃ ┃ ┃ ┃ 2 ┃ 1 ┃ 1 ┃ 2 ┃ 1 ┃
┃ 4 ┃ ┃ C ┃ 1 ┃ 1 ┃ 1 ┃ ┃ ┃ ┃ ┃ ┃
┃ ┃ 远镜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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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倾斜指 ┃ ┃ ┃ ┃ ┃ ┃ 1 ┃ ┃ 2 ┃ 1 ┃
┃ 5 ┃ ┃ C ┃ 1 ┃ 1 ┃ ┃ 2 ┃ ┃ ┃ ┃ ┃
┃ ┃ 示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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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用时 ┃ ┃ ┃ ┃ ┃ ┃ ┃ ┃ ┃ ┃
┃ 6 ┃ ┃ C ┃ 3 ┃ 2 ┃ 1 ┃ 3 ┃ 2 ┃ 1 ┃ ┃ 1 ┃
┃ ┃ 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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