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六)两长声——表示“我要靠泊”。
(七)三长声——有人落水。
(八)一长一短声——表示“我向右掉头”。
(九)一长两短声——表示“我向左掉头”。
(十)两长一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一)两长两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二)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三)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四)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第三十条
船舶对驶相遇时声号的使用
船舶对驶相遇时,按下列规定使用声号:
(一)两船对驶相遇或接近对驶相遇时,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上行船1000米以上处谨慎考虑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双方声号统一后,不得改变。
(二)船舶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或接近对驶相遇时,应当在相距1000米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船舶方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谨慎通过。
第三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锚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一)在航的船舶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不具备声号设备的船舶在航,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
(二)锚泊的船舶在听到来船声响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第三十二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
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通话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第三十三条
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的声响信号。
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四条
豁免
小于50总吨的船舶可以免除安装第三章规定的号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附录
本规则的三个附录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大于”,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小于”,不包括本数。
附录一:
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
(一)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光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5.“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不小于每分钟70闪次。
6.“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所述号灯的距离。
7.号灯的技术要求见表一。
(二)号型、号旗
1.除另有规定外,号型均为黑色。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但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其号型间距可相应减小。
3.红色、白色号旗的规格是宽0.6米,高0.4米。
4.本规则所用号旗均应当符合《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
5.号型的技术要求见表二。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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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能见距离 ┃千米 ┃ ┃
┃ ┃ ┃ ┣━━┳━━┳━━╋━━━╋━━┫
┃ ┃ 桅灯、一组号 ┃舷灯遮 ┃桅 ┃舷 ┃尾 ┃环 ┃闪 ┃
┃ 船舶长度 ┃ 灯间距离 ┃板长度 ┃灯 ┃灯 ┃灯 ┃照 ┃光 ┃
┃ ┃ ┃ ┃ ┃ ┃ ┃灯 ┃灯 ┃
┣━━━━━━╋━━━━━━━━━━━━╋━━━━╋━━╋━━╋━━╋━━━╋━━┫
┃ ┃1.5米(最低一盏不小于 ┃0.91米 ┃ 6 ┃ 4 ┃ 4 ┃ 4 ┃ 4 ┃
┃50米以上 ┃ 最高甲板以上4.5米) ┃ ┃ ┃ ┃ ┃ ┃ ┃
┣━━━━━━╋━━━━━━━━━━━━╋━━━━╋━━╋━━╋━━╋━━━╋━━┫
┃ 30米至未 ┃ 1米(最低一盏不小于 ┃0.91米 ┃ 5 ┃ 3 ┃ 3 ┃ 3 ┃ 3 ┃
┃ 满50米 ┃ 最高甲板以上3米) ┃ ┃ ┃ ┃ ┃ ┃ ┃
┣━━━━━━╋━━━━━━━━━━━━╋━━━━╋━━╋━━╋━━╋━━━╋━━┫
┃ ┃ 0.6米(最低一盏不小于┃0.6米 ┃ 3 ┃ 2 ┃ 2 ┃ 2 ┃ 2 ┃
┃ 未满30米 ┃ 最高甲板以上1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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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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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形 ┃ 十字形 ┃ 圆柱形 ┃ 圆锥形 ┃ 菱形 ┃
┃ 船舶 ┃ ┃ ┃ ┃ ┃ ┃
┃ ┣━━━━╋━━━━┳━━━━╋━━━━┳━━━━╋━━━━┳━━━━╋━━━━━━┫
┃ 长度 ┃ ┃ ┃ ┃ ┃ ┃底圆 ┃ ┃ ┃
┃ ┃直径 ┃ 长 ┃ 宽 ┃直径 ┃高度 ┃ ┃高度 ┃ ┃
┃ ┃ ┃ ┃ ┃ ┃ ┃直径 ┃ ┃ ┃
┃ ┃ ┃ ┃ ┃ ┃ ┃ ┃ ┃两个圆锥体 ┃
┣━━━━━━╋━━━━╋━━━━╋━━━━╋━━━━╋━━━━╋━━━━╋━━━━┫ ┃
┃ ┃ ┃ ┃ ┃ ┃ ┃ ┃ ┃以底相合组 ┃
┃ 30米以上 ┃ 0.6 ┃ 0.6 ┃ 0.6 ┃ 0.6 ┃ 1.2 ┃ 0.6 ┃ 0.6 ┃ 成 ┃
┣━━━━━━╋━━━━╋━━━━╋━━━━╋━━━━╋━━━━╋━━━━╋━━━━┫ ┃
┃ 未满30米 ┃ 0.3 ┃ 0.3 ┃ 0.3 ┃ ┃ ┃ 0.6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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