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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缅甸联邦交通部,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四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两船相遇时,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确认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条

对驶相遇



  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时,除本章另有规定外:
  (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
  (二)船舶驶近急流浅滩航段、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时,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以引起他船注意。遇到来船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避让。上行船还应当在急流浅滩航段、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游等候下行船驶过。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下行船外,无声响信号设备的船舶应当避让已按规定鸣放会船声号的船舶,两无声响信号设备船舶相遇,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十一条

追越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他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狭窄、弯曲、浅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阻塞被追越船的航路。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尽可能采取措施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免碰撞。

第十二条

横越



  船舶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确认对船舶航行不造成妨碍,并已按规定鸣放声号。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横越船与上行船或者下行船相遇时,横越船应当避让上行船或者下行船,并从上行船或者下行船的船尾驶过。

第十三条

尾随行驶



  船舶尾随行驶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以便后船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第十四条

船舶掉头



  船舶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头。

第十五条

快速船



  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两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快速船禁止夜间行驶。

第十六条

船舶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



  在不抵触本节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船舶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船舶应当避让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第十七条

靠泊、离泊和锚泊



  船舶靠、离泊位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行驶,并按规定鸣放声号。
  船舶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十八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



  船舶航行遇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停泊,不得冒险航行。

第十九条

夜间航行



  船舶夜间航行应仅限于夜间可以航行的航段。
  禁止未设置号灯、无声响信号设备或不能表明船舶动态或意图的船舶夜间航行。

第三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技术要求。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第二十一条

在航的单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快速船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在白天还应显示黄色闪光灯一盏。
  无舱室设备的快速船白天在航时,免除显示本款号灯规定,但应在船桅悬挂桔黄色旗一面。
  未设置船桅的船舶在航时,白天应当悬挂白旗一面,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工程船



  施工现场的工程船,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作位置固定的工程船,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桅灯、舷灯外,还应显示:1.夜间两盏红光环照灯,白天两只竖直方向的圆球号型,用以表示障碍物存在的一侧;2.夜间两盏绿光环照灯,白天两只竖直方向的菱形号型,用以表示其它船舶可以通过的一侧。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的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三条

掉头



  长度为30米以上的船舶,在掉头前5分钟,夜间应当在竖直方向上显示上红、下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第二十四条

锚泊



  船舶锚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球号型一个。

第二十五条

运载危险货物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B”字旗一面。

第二十六条

失去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当尽快选择安全地点停泊。在尚未停泊前,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两个。

第二十七条

要求减速



  要求其它船舶减速的船舶或者地段,应当在船舶桅杆横桁处或者地段上、下两端,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RY”旗一组。未设置号灯、号型的船舶夜间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号旗在空中上下挥动。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声响信号设备



  船舶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条件不具备的船舶必须配备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号笛、号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二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声号的含义



  船舶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或接近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或接近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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