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并在可能和适宜的情况下,恢复对防止此物种濒于灭绝有重要作用的栖息场所;
2.对物种的迁徙会产生严重妨碍作用的行为和障碍物,在适当的情况下应予防止,排除,补救或缩小其影响;
3.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防止,减少或控制那些目前或将来对物种有危害的因素,包括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控制或消灭已引进的外来物种。
五、凡属于其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禁止捕捉附件一所列的迁徙物种。唯有下列情况不在禁止之列:
1.为了科研目的;
2.为了提高该物种的繁殖率和生存机会;
3.为了满足这类物种传统食用者生活的需要;
4.特殊情况下必须捕捉。
但是,上述这类例外的先决条件是:情况必须确切,时间和空间要有限制,同时这类捕捉不应给此类物种带来不良影响。
六、成员国大会可向属于附件一中所列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提出建议,要求他们采取大会认为对该物种有利的进一步措施。
七、成员国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采取一切例外行动时,应尽早通知秘书处。
第四条 应列入协定的迁徙物种:附件二
一、附件二中所列的迁徙物种有两类:一类是保护状况不佳,需要签订国际协定来加强保护和管理者;第二类是需要通过签订国际协定来加强国际合作,从而改善其保护状况者。
二、必要时,同一种迁徙物种可以同时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
三、属于附件二所列的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设法签订有利于这类物种的协定,并且应优先考虑那些保护状况不佳的物种。
四、应鼓励各成员国为就那些定期穿越一国或几国管辖范围的野生动物的一个物种或属于较低级分类单元的种群或任何由地理分隔的部分种群签订协定而采取措施。
五、凡是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各项协定都应抄送秘书处。
第五条 签订协定的指导原则
一、每项协定的目的均在于使有关迁徙物种拥有或保持良好的保护状况,每项协定均应涉及有助于达到此目的的保护和管理有关迁徙物种的各方面的问题。
二、每项协定均应适用于某些迁徙物种的整个分布区域,而且凡属于该物种分布区域的国家,不论其是否本公约的成员国,随时都可以加入此协定。
三、只要有可能,每项协定均应涉及两种以上的迁徙物种。
四、每项协定均应:
1.标明所涉及的迁徙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