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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地球上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一个不可替换的组成部分,为了人类的利益,这个组成部分必须得到保护;
  认为人类的每一代都要把地球上的资源留给下一代,他们有义务保护并在利用时合理地利用这份遗产;
  意识到从环境保护,生态学,遗传学,科学,美学,娱乐,文化,教育,社会和经济的观点来看,野生动物的价值都在不断增长:
  特别关注那些在迁徙时要穿过或越过国家管辖范围的野生动物的物种;
  认识到有关各国是而且必须是野生动物迁徙物种的保护者,无论这些物种是生活在这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还是中途通过这个国家的管辖范围;
  坚信野生动物迁徙物种的保护和有效的管理,要求所有有关的国家采取一致的行动,不管这些物种在哪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度过其生活周期的哪一部分;
  认识到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并使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满意地注意到的行动计划第三十二条建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根据本公约的宗旨:
  1.“迁徙物种”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物种或者较低分类单元的全部种群,或者种群由于地理分隔的任何部分,而且这个种群或种群中的重要部分周期性地和可预见地要穿越一国或几国的管辖范围;
  2.“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是指影响迁徙物种长期分布和数量的因素的总和;
  3.在下列情况下,“保护状况”可认为“良好”:
  (1)种群动态资料表明,迁徙物种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长期的生存基础;
  (2)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不仅目前没有被缩小,而且长期也不会被缩小;
  (3)为了长期保存迁徙物种的种群,不仅目前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足够的栖息场所;
  (4)要有足够适宜的生态系统并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长期的有效管理,以使迁徙物种的分布和数量接近历史最高水平。
  4.凡不符合本款第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保护状况”就被认为是“不佳的”;
  5.所谓某一具体迁徙物种“濒危”,是指这种迁徙物种在所有的分布区域或主要部分分布区域内面临灭绝的威胁;
  6.“分布区域”是指某种迁徙物种长期栖息,临时停留,或在其正常的迁徙路线上随时可能穿越或飞越的地面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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