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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2.将所涉及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和迁徙路线作详细的叙述;
  3.规定各成员国各自指定执行该协定的有关权力机构;
  4.必要时,建立合适的机构以协助和检查协定执行情况,并为成员国大会准备报告;
  5.规定解决各成员国之间发生争议的程序;
  6.对鲸目中的任何迁徙物种,如任何其他涉及有关迁徙物种的多边协定未予允许,应至少禁止任何捕捉,并设法使不属于这类物种分布区域的国家能加入该协定。
  五、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每项协定对下列事项既要做出规定,但又不要局限于这些规定:
  1.对有关的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作定期检查并找出可能有害于保护的各种因素;
  2.协调保护和管理方案;
  3.对有关迁徙物种的生态和种群动态进行研究,特别要注意其迁徙;
  4.交换有关迁徙物种的情报,特别要重视研究成果和有关的统计数字的交换;
  5.保护并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恢复对维持良好保护状况有重要作用的栖息场所,保证这些栖息场所不受侵扰,其中包括严格控制引进有害于这些迁徙物种的外来物种或对已经引进的要严加控制;
  6.在迁徙路线上要保持布局合理,条件适宜的栖息地网;
  7.如有需要,可以为迁徙物种提供新的良好的栖息场所或者把迁徙物种再引入良好的栖息场所;
  8.要尽最大可能排除有碍于动物迁徙的活动和障碍物,或设法抵消其影响;
  9.防止,减少或控制在迁徙物种的栖息场所排放各种有害于迁徙物种的物质;
  10.根据合理的生态学原理,采取措施控制和管理迁徙物种的捕捉;
  11.采取协调行动,制止非法捕捉迁徙物种的行为;
  12.交换有关对迁徙物种有重大威胁的情报;
  13.一旦某种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受到严重威胁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以便迅速大力加强保护;
  14.使公众了解协定的内容和目的。

第六条 分布区域国家



  一、秘书处应保存一份用成员国所报的编制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家的最新情况一览表。
  二、各成员国应将下列情况通知秘书处:
  各成员国认为本国属于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哪些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国,包括他们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从事捕捉迁徙物种的挂旗船只,在可能的情况下并包括今后捕捉计划。
  三、属于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家的成员国,至迟应于召开成员国大会会议的六个月之前,将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告知成员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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