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员国大会
一、成员国大会是本公约的决议机构。
二、本公约生效后两年内,秘书处应召集成员国大会会议。
三、尔后,成员国大会如未作出其他决议,秘书处应定期召开成员国大会例会,而两届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应随时召开成员国大会特别会议。
四、成员国大会应制定本公约的财政制度,并经常进行审议,每届成员国例会上应通过下一届财政预算,各成员国根据大会商定的比率交纳会费。财政制度,包括预算和会费率的有关规定及其变更情况都应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一致通过。
五、成员国每届大会都应审议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尤其可以:
1.审议并评价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
2.审议保护迁徙物种特别是附件一与附件二所列物种的进展情况;
3.必要时为了便于科学理事会和秘书处履行职责,制订出规章并提供指导;
4.接受并审议由科学理事会,秘书处,任何成员国或根据协定设立的任何常设机构提交的报告;
5.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改善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并检查在各协定指导下所取得的进展;
6.在没有达成协定的情况下,建议属于一种或几种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召开会议,讨论改善这些物种的保护状况的措施;
7.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以改善本公约的效能;
8.决定附加措施,以实现本公约的各项目标。
六、每届成员国大会应确定下一届会议的开会时间和地点。
七、每一届成员国大会都应决定并通过本届大会的程序规则。除本公约另有规定以外,成员国大会的决议都应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八、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本公约的非成员国与各协定成员国指定的团体均可派观察员列席成员国大会会议。
九、凡具有保护和管理迁徙物种的专门知识,并且已经向秘书处表示要派观察员列席成员国大会的下列类型的机构,如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国反对,应准许他们参加:
1.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性机构或团体,国家政府机构或团体;
2.为此目的经本国政府批准的非政府机构或团体。
获准参加会议的观察员有权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八条 科学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