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编制并向各成员国提供各项协定一览表,并根据成员国大会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这些协定的一切情况;
9.编制并公布成员国大会根据第七条第五款第5,6,7项所作建议的记录以及根据该款第8项所作决议的记录;
10.向公众提供有关本公约及其目标的情报;
11.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以及成员国大会的委托,履行任何其他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本公约的修订
一、成员国大会的任何一届例会或特别会议都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二、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订案。
三、任何修订案的文本及其理由至迟应在召开审议会议之前一百五十天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此修订案立即分送给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对修订案提出的意见至迟应在开会前六十天送达秘书处。秘书处应在收文截止后的第一天立即把收到的意见转送给各成员国。
四、修订案应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五、自通过修订案的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把他们的接受书全部送交保存国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修订案就开始对所有接受修订案的成员国生效。对于在此以后才递交接受书的每一成员国,则以它递交接受书的日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附件的修订
一、成员国大会的例会或者特别会议都可以修订附件一与附件二。
二、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提出修订案。
三、根据最完善的科学依据提出的修订案的文本及其修订理由至迟应在召开审议会议前一百五十天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将修订案立即分送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对修订案提出的意见至迟应在开会前六十天送达秘书处。秘书处应在收文截止后的第一天立即把收到的意见转给各成员国。
四、修订案应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五、除根据本条第六款规定持保留意见的成员国之外,附件的修订案经成员国大会通过九十天后开始对各成员国生效。
六、在本条第五款规定的九十天内,任何成员国都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保存国提出对修订案的保留。成员国也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存国撤回保留。该修订案于撤回保留九十天后开始对该成员国生效。
第十二条 对国际公约以及其他法规的影响
一、本公约中的任何条款,不得妨碍根据联合国大会第2750C号决议(第二十五届大会)召开的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亦不应妨碍任何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当前和今后的权利主张和法律观点。以及海岸管辖和船旗国管辖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