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成员国大会首次会议上,应成立科学理事会,以提供关于科学事务的咨询意见。
二、任何成员国都可以任命一名合格的专家作为科学理事会的成员。此外,科学理事会也应包括由成员国大会挑选任命的作为合格专家的理事。这些合格专家的人数,挑选的标准以及任命的期限应由成员国大会决定。
三、秘书处应根据成员国大会的要求,随时请科学理事会举行会议。
四、经成员国大会的同意,科学理事会应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
五、成员国大会决定科学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可如下列:
1.为成员国大会,秘书处,为在成员国大会同意下根据本公约或某协定而成立的团体和各成员国提供科学咨询意见;
2.建议开展并协调对迁徙物种的研究工作,评价研究成果,以便核实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并向成员国大会报告其保护状况并提出改善保护状况的措施;
3.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哪些迁徙物种应该列入附件一或附件二,并标明这些物种的分布区;
4.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哪些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应该写入有关迁徙物种的各项协定;
5.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在执行本公约时应该如何解决有关科学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迁徙物种的栖息场所的问题。
第九条 秘书处
一、为了实施本公约的需要,应设立秘书处。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应立即为秘书处提供一切物质条件。如果他认为有必要,他还可以接受具备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专门知识的合适的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或国家机构和团体的援助。
三、如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无力为秘书处提供物质条件,成员国大会应采取措施,为秘书处另作安排。
四、秘书处的职责是:
1.为下列组织安排召开会议并为会议提供服务:
(1)成员国大会;
(2)科学理事会。
2.保持和促进成员国之间,根据协定设立的常设机构之间以及有关迁徙物种的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
3.通过各种适宜途径,取得能够推动本公约的实施并加速实现其目标的报告和情况,并将这些情报分发给有关机构;
4.提请成员国大会关注有关本公约目标的一切问题;
5.为成员国大会起草秘书处的工作报告以及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6.编制并公布附件一与附件二所列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一览表;
7.在成员国大会的指导下,促进协定的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