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栖息场所”是指某种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内可以为这类物种提供适宜生存条件的区域;
8.某种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国”,是指对这类迁徙物种分布区域的一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任一国家(以及本款第11项所列任何其他成员国)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从事捕捉迁徙物种的船只悬挂其国旗的国家;
9.“捕捉”是指捕捉,狩猎,捕捞,捕获,扰乱,蓄意杀害或类似的行为;
10.“协定”是指依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有关保护一种或多种迁徙物种的国际协定;
11.“成员国”是指一个国家或由若干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任一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有参加谈判,缔结并且实施本公约所涉及并生效的有关事宜的国际协定的权限。
二、作为本公约成员国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宜,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本公约向其成员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成员国不能单独行使其权利。
三、本公约规定“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或一致同意的表决原则是指“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者在计算票数时不得计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之数。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成员国承认保护迁徙物种和分布区域国应在可能与适当的时候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重要性,对保护状况不佳的迁徙物种应给予特殊照顾,这也适用于单独或联合采取的适当与必要的步骤,来保护该类物种及其栖息场所。
二、成员国承认有必要采取行动,防止迁徙物种濒临灭绝的危险。
三、成员国应特别重视:
1.促进和支持有关迁徙物种的研究或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2.立即采取行动,保护附件一中所列的迁徙物种;
3.应为缔结有关保护和管理附件二中所列的迁徙物种的协定而努力。
第三条 濒危迁徙物种:附件一
一、附件一所列为濒危迁徙物种。
二、凡有可靠的证据,包括现有最完善的科学依据,说明某迁徙物种已濒于灭绝危险,这一物种就可列入附件一中。
三、如果成员国会议决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迁徙物种可从附件一中删去:
1.有可靠的证据,包括目前可以得到的最完善的科学依据,说明该物种已不再濒于灭绝。
2.该物种可能不至因从附件一中删去,失去保护而再度濒于灭绝。
四、对附件一中所列的迁徙物种,凡属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努力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