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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不得对本条约各条款和各附件作出保留。不得对本条约议定书各条款和议定书各附件作出不符合本条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
  第十六条 保存人
  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条约保存人,并应接收签字、批准书和加入书。
  2.保存人应将第一签署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及其任何修正和修改的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的收悉情况迅速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3.保存人应将经过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送交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4.本条约应由保存人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条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条约附件1 第二条第28款所指的国家名单



  非洲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非、苏丹、斯威士兰、多哥、突尼斯、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东欧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墨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南斯拉夫。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委内瑞拉。
  中东和南亚
  阿富汗、巴林、孟加拉国、不丹、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马尔代夫、阿曼、尼泊尔、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也门。
  北美和西欧
  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教廷、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圣马力诺、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东南亚、太平洋和远东
  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库克群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斐济、印度尼西亚、日本、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缅甸、瑙鲁、新西兰、纽埃、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大韩民国、萨摩亚、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泰国、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越南。

条约附件2 第十四条所指的国家名单



  1996年6月18日属于正式参加裁军谈判会议1996年届会工作的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并且列于国际原子能机构1996年4月出版的《全世界核动力反应堆》表1中的国家,和1996年6月18日属于正式参加裁军谈判会议1996年届会工作的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并且列于国际原子能机构1995年12月出版的《全世界核研究反应堆》表1中的国家名单: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罗马尼亚、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越南、扎伊尔。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议定书

第一部 分国际监测系统和国际数据中心的职能

A.一般规定



  1.国际监测系统应由第四条第16款规定的监测设施及相关通信手段组成。
  2.国际监测系统内的监测设施应是本议定书附件1列明的设施。国际监测系统应符合各相关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3.本组织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酌情与各缔约国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和磋商,建立国际监测系统并协调该系统的运作和维持及任何未来的议定修改或发展。
  4.设有国际监测系统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对此种设施负责的一缔约国或其他国家与技术秘书处应按照适当的协定或安排和程序,就该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或按国际法设在其他地方的监测设施、经核证的有关实验室和相关通信手段的建立、运作、改进、供资和维持达成协议和进行合作。此种合作应符合各有关作业手册中载明的安全和认证要求及技术规格。该国应授权技术秘书处进入监测设施以检查设备和通信链路,并应同意为达到议定的要求而对设备和作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技术秘书处应向该国提供执行理事会认为作为国际监测系统一部分的设施的正常运行所需的适当技术援助。
  5.本组织与设有国际监测系统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对此种设施负责的缔约国或国家进行此种合作的方式,应逐一酌情在协定或安排中载明。

B.地震监测



  6.每一缔约国承诺为协助核查本条约的遵守而合作开展地震数据的国际交换。合作的范围应包括建立和操作全球地震监测基本台站网络和辅助台站网络。这些台站应按照议定程序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数据。
  7.基本台站网络应由本议定书附件1表1—A所列明的50个台站组成。这些台站应符合地震监测和地震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基本台站的数据应直接或通过国家数据中心不间断地联机传输给国际数据中心。
  8.为补充基本网络,由120个台站组成的辅助网络应在国际数据中心索要时直接或通过国家数据中心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资料。可供使用的辅助台站列于本议定书附件1表1—B。辅助台站应符合地震监测和地震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国际数据中心可随时向辅助台站索要数据,此种数据应通过在线计算机线路立即予以提供。

C.放射性核素监测



  9.本条约每一缔约国承诺为协助核查本条约的遵守情况而合作开展大气层放射性核素数据的国际交换。合作的范围应包括建立和操作由放射性核素监测台站和经核证的实验室组成的全球网络。该网络应按照议定程序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数据。
  10.用以测量大气层放射性核素的整个台站网络应由本议定书附件1表2—A所列明的80个台站组成。所有台站均应能够监测大气中是否存在相关的微粒物质,其中40个台站在本条约生效后还应能够监测是否存在相关的惰性气体。为此,大会首届会议应核准筹备委员会就本议定书附件1表2—A所列台站中哪40个台站应具备惰性气体监测能力提出的建议。大会第一届年度常会应审议一项关于在全网络内配置惰性气体监测能力的计划并就此作出决定。总干事应拟订一份关于此项配置方式的报告提交大会。所有台站均应符合放射性核素监测和放射性核素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11.放射性核素监测台站网络应辅以性能经技术秘书处按照相关作业手册核证的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依照同本组织签订的合同以收费服务方式对来自放射性核素监测台站的样品进行分析。本议定书附件1表2—B所列明的并经适当配备的实验室也应能在需要时供技术秘书处用于对来自放射性核素监测台站的样品做进一步分析。必要时,经执行理事会同意,可由技术秘书处再核证若干实验室,以便对来自人工监测台站的样品做例行分析。所有经核证的实验室均应将此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国际数据中心,并且在这方面应符合放射性核素监测和放射性核素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D.水声监测



  12.每一缔约国承诺为协助核查本条约的遵守情况而合作开展水声数据的国际交换。合作的范围应包括建立和操作全球水声监测台站网络。这些台站应按照议定程序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数据。
  13.水声台站网络应由本议定书附件1表3所列明的台站组成,整个网络应包含6个水听器台站和5个T相台站。这些台站应符合水声监测和水声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E.次声监测



  14.每一缔约国承诺为协助核查本条约的遵守情况而合作开展次声数据的国际交换。合作的范围应包括建立和操作全球次声监测台站网络。这些台站应按照议定程序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数据。
  15.次声台站网络应由本议定书附件1表4所列明的台站组成,整个网络包含60个台站。这些台站应符合次声监测和次声数据国际交换作业手册中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F.国际数据中心的职能



  16.国际数据中心应接收、汇集、处理、分析和报告来自国际监测系统设施的数据并将其存档,其中包括经核证的实验室的分析结果。
  17.国际数据中心用以执行其议定职能,特别是用以产生标准报告产品和为缔约国提供各项标准服务的程序和标准事件筛选判据,应在国际数据中心作业手册中加以详细规定,并应逐步发展。筹备委员会初拟的此种程序和判据应经大会首届会议核准。

国际数据中心的标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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