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996年9月10日)
序言
本条约各缔约国(下称“各缔约国”),
欢迎近年来在核裁军、包括裁减核武库方面以及全面防止核扩散方面缔结的各项国际协定和采取的其他积极措施,
着重指出充分并从速执行这些协定和措施的重要性,
确信目前的国际形势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核裁军和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提供了机会,并宣布它们准备采取此种措施的意愿,
强调因而需作出有步骤、渐进的持续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最终目标,
认识到停止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和一切其他核爆炸可限制核武器的发展和质量改进并可遏止新型先进核武器的发展,从而构成核裁军和全面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
还认识到停止一切此种核爆炸将因而成为实现核裁军的系统进程中的切实一步,
确信实现停止核试验的最有效途径是缔结一项具有普遍性并可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而这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社会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的最高优先目标之一,
注意到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各缔约国表示谋求永远不再进行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的愿望,
还注意到有意见认为本条约可促进对环境的保护,
申明本条约的宗旨是吸引所有国家加入本条约,本条约的目标是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基本义务
1.每一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2.每一缔约国还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条 组织
A.一般规定
1.各缔约国特此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下称“本组织”),以实现本条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其各项规定,包括对条约遵守情况进行国际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磋商和合作的论坛。
2.所有缔约国均应是本组织的成员。缔约国不得被剥夺其在本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3.本组织设在奥地利共和国维也纳。
4.兹设立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作为本组织的机构,技术秘书处应包括国际数据中心。
5.每一缔约国应在本组织按照本条约行使其职能时与本组织合作。各缔约国应直接在相互之间或通过本组织或按其他适当的国际程序,包括按联合国范围内符合其宪章的程序,就可能提出的与本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或与本条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
6.本组织应以尽可能少侵扰而又无碍于及时有效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进行本条约所规定的核查活动。它应仅要求提供履行本条约为其规定的责任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它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为其在执行本条约的过程中知悉的关于民事和军事活动及设施的资料保守机密,尤其应遵守本条约中载明的保密规定。
7.每一缔约国应将其以机密方式从本组织收到的与执行本条约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机密特别处理。它应只在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处理这些资料和数据。
8.本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应设法酌情利用现有的专门知识和设施,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的合作安排,尽量提高效费比。此种安排,除次要的和一般的商业性及合同性安排以外,应在提交缔约国大会核准的协定中订明。
9.本组织的活动费用应由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每年分摊,分摊额应考虑到联合国和本组织在成员组成方面的差异而加以调整。
10.各缔约国为筹备委员会分摊的费用应按适当方式从其经常预算分摊额中扣除。
11.本组织的一成员若拖欠应缴付本组织的款项,而且拖欠数额等于或超过前两整年所应缴付的数额,即应丧失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但是,缔约国大会若认为该成员未能缴费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可准许该成员参加表决。
B.缔约国大会组成、程序和决定的作出
12.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应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每一缔约国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并可由副代表和顾问随同出席。
13.大会首届会议至迟应在本条约生效后30天内由保存人召开。
14.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每年举行常会。
15.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a)大会作出此种决定;
(b)执行理事会提出请求;或
(c)任何缔约国提出请求并得到过半数缔约国的支持。
除非决定或请求中另有说明,特别会议应至迟于大会作出决定、执行理事会提出请求或达到所需的支持后30天召开。
16.大会还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以修约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
17.大会还可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以审议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
18.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会议。
19.大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它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选出其主席和其他必要的主席团成员。他们的任期应至下一届会议选出新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为止。
20.缔约国的过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21.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2.大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过半数就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需就一项问题作决定时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大会主席应将任何表决推迟24小时,在此推迟期间应尽力促成协商一致意见,并应在此段时间结束前向大会提出报告。如果在24小时结束时仍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大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除非本条约另有规定。如果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实质性问题有争议,该问题应作为实质性问题处理,除非以对实质性问题作决定所需的多数另有决定。
23.在行使第26款(k)项下的职能时,大会应按照第22款中载明的就实质性问题作决定的程序,决定是否在本条约附件1所载的国家名单中增列任何国家。尽管有第22款的规定,大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条约附件的任何其他修改作出决定。
权力和职能
24.大会应是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大会应按照本条约审议本条约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事项或争议,包括与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的权力和职能有关的问题、事项或争议。它可就一缔约国提出的或执行理事会提请其注意的本条约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事项或争议提出建议和作出决定。
25.大会应监督本条约的执行情况和审议其遵守情况,并采取行动促进其宗旨和目标的实现。它还应监督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的活动,并可就任一后者职能的行使向其发布准则。
26.大会应:
(a)审议并通过执行理事会提交的本组织关于本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本组织的年度方案和预算,以及审议其他报告;
(b)就各缔约国按照第9款的规定应缴费用的比额表作出决定;
(c)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
(d)任命技术秘书处总干事(下称“总干事”);
(e)审议并核准执行理事会提交的执行理事会议事规则;
(f)审议和审查可能影响本条约实施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为此,大会可指令总干事设立一个科学咨询委员会,以帮助总干事在执行其职务时能够向大会、执行理事会或各缔约国提供与本条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专门咨询意见。在此情况下,科学咨询委员会应由以个人身份任职的独立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应按照大会通过的职权范围并根据其在与本条约的执行有关的特定科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任命;
(g)按照第五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得到遵守,并纠正和补救任何违背本条约规定的情况;
(h)在其首届会议上审议和核准筹备委员会制订和建议的任何协定草案、安排、规定、程序、作业手册、准则和任何其他文件;
(i)审议和核准由技术秘书处谈判的并将由执行理事会按照第38款(h)项代表本组织与各缔约国、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或安排;
(j)设立其认为按照本条约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附属机构;并且
(k)按照第23款的规定,酌情修订本条约附件1。
C.执行理事会组成、程序和决定的作出
27.执行理事会应由51个成员组成。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任执行理事会的成员。
28.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的必要性,执行理事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属于非洲的10个缔约国;
(b)属于东欧的7个缔约国;
(c)属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9个缔约国;
(d)属于中东和南亚的7个缔约国;
(e)属于北美和西欧的10个缔约国;以及
(f)属于东南亚、太平洋和远东的8个缔约国。
属于上述每一地理区域的所有国家列于本条约附件1。本条约附件1应由大会按照第23款和第26款(k)项的规定酌情予以修订。不得根据第七条所载的程序对该附件加以修正或修改。
29.执行理事会的成员应由大会选出。为此,每一地理区域应按以下方式指定该地理区域内的缔约国作为执行理事会成员候选国:
(a)每一地理区域的席位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应由该区域在考虑到政治和安全利益的情况下,根据依国际数据确定的与本条约相关的核能力,并按照该区域确定优先次序的下列所有或任一指示性标准指定的缔约国充任:
(1)国际监测系统监测设施的数量;
(2)监测技术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
(3)本组织年度预算的摊款额;
(b)每一地理区域的席位中有一个席位应在轮流基础上,由该区域内自成为缔约国以来或自其上一任期结束以来(两个时间中以较短者为准)未担任执行理事会成员时间最长的缔约国,按英文字母顺序,由排列在最前的缔约国充任。在此基础上指定的缔约国可决定放弃其席位。在此情况下,该缔约国应向总干事提交放弃书,而此席位应由按照本项所指的顺序排列在下一个的缔约国充任;并且
(c)每一地理区域的其余席位应由该区域的所有缔约国按轮流方式或选举方式确定的缔约国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