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居处所、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及服务处所(独立的货物装卸设备储藏室不包括在内)均应位于所有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和用以隔开货油舱或污油水舱与A类机器处所的隔离空舱后方。分隔货油泵舱(包括货油泵舱的入口)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任何公共舱壁,其构造应为“A-60”标准。如认为必要时,起居处所、控制站、A类以外的机器处所以及服务处所可以允许位于所有货油舱、污油水舱和隔离空舱的前方,但须具备经主管机关认为等效的安全标准及适用的灭火装置。
3.如经表明有必要把驾驶室布置在货油舱区域的上方,则此处只能用于驾驶目的,并且必须用一个高度至少为2m的开敞空间使之与货油舱甲板隔开。此外,这种驾驶处所的防火还应符合第58条之1和2对控制处所的要求,以及本部分中可适用的其他规定。
4.应设有使甲板上溢油与起居和服务区域隔开的设施。这个设施可以是安装一个具有适当高度延伸到两舷的连续的固定挡板。对于具有尾部装油设施的船舶,此项挡油布置应予特别考虑。
5.环围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悬架甲板,其面向货油舱的全部限界面及前限界面之后3m之内,应隔热至“A-60”标准。对于这种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各个侧面,此项隔热标准应保持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高度。
6.1 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得面向载货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载货区域的端舱壁上,和/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档一边、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载货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长的25%但不少于3m。然而,这个距离毋须超过5m。
6.2 在上述6.1所指的限制范围之内不准设门,但进入那些不能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处所的门除外,主管机关可以准许在诸如货物控制站、食物库和物料库设门。如果装设这种门,该处所限界面的隔热应为“A-60”标准。在上述6.1所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允许装设以螺栓固紧的板门,作为拆移机器之用。驾驶室的门和操舵室的窗,只要它们的设计能保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体和蒸汽的气密,就允许位于上述6.1所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6.3 面向载货区域和在6.1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的舷窗必须是永闭(不能开启)型。在主甲板上第一层的这种舷窗应装有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
第57条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
1.对油船实施第42、43和50条的规定,只应使用第42条之5.1所规定的IC法。
2.货油泵舱的天窗应用钢制成,不应镶有玻璃,并应能在泵舱外部予以关闭。
第58条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作为第44条的替代,并且符合了本部分其他条文所述关于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规定之外,油船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还应按表58.1和58.2办理。
2.下列要求应作为运用各表的指导原则:
.1 表58.1和58.2分别适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对相邻处所之间的分隔确定其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应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1)至(10)类。每类的名称只是典型的举例而不是限制。每类前面括弧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操舵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灭火设备室、失火控制室和失火记录站。
位于机器处所之外的推进机械控制站。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2)走廊
走廊和前室
(3)起居处所
本章第3条之10规定的处所,不包括走廊。
(4)梯道
内部梯道、升降机和自动扶梯(全部设在机器处所之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梯道等的环围。至于仅在一层甲板环围的梯道应作为没有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5)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储柜和储藏室、干燥室和洗衣间。
(6)A类机器处所
本章第3条之19规定的各处所。
(7)其他机器处所
除了A类机器处所以外,本章第3条之20规定的各处所。
(8)货油泵舱
设有货油泵的处所以及进入该处所的入口和围壁通道。
(9)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间和灯间、具有面积2平方米及以上的储柜和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
(10)开敞甲板处所
表58.1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
| | | | | | | | | |
处 所 |(1) |(2)|(3) |(4)|(5) |(6) |(7) |(8) |(9) |(10)
| | | | | | | | | |
-------|----|---|----|---|----|----|----|----|----|----
| c| | | | | | | | |
控制站 (1)|A-0 |A-0|A-60|A-0|A-15|A-60|A-15|A-60|A-60| *
| | | | | | | | | |
-------|----|---|----|---|----|----|----|----|----|----
| | | |B-0| | | | | |
| | | | | | | | | |
走 廊 (2)| | C |B-0 |A-0|B-0 |A-60|A-0 |A-60|A-0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B-0| | | | | |
| | | | | | | | | |
起居处所(3)| | | C |A-0|B-0 |A-60|A-0 |A-60|A-0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B-0|B-0 | | | | |
| | | | | | | | | |
梯 道(4)| | | |A-0|A-0 |A-60|A-0 |A-60|A-0 | *
| | | | | | | | | |
| | | | a | a | | | | |
-------|----|---|----|---|----|----|----|----|----|----
较小失火 | | | | | | | | | |
危险的服(5)| | | | | C |A-60|A-0 |A-60|A-0 | *
务处所 | | | | | | | | | |
-------|----|---|----|---|----|----|----|----|----|----
A类机器 | | | | | | | | d| |
(6)| | | | | | * |A-0 |A-0 |A-60| *
处所 | | | | | | | | | |
-------|----|---|----|---|----|----|----|----|----|----
其他机器 | | | | | | | b| | |
(7)| | | | | | |A-0 |A-0 |A-0 | *
处所 | | | | | | | | | |
-------|----|---|----|---|----|----|----|----|----|----
货油泵舱(8)| | | | | | | | * |A-60| *
-------|----|---|----|---|----|----|----|----|----|----
较大失火 | | | | | | | | | b|
危险的服(9)| | | | | | | | |A-0 | *
务处所 | | | | | | | | | |
-------|----|---|----|---|----|----|----|----|----|----
开敞甲板 | | | | | | | | | |
(10)| | | | | | | | | | *
处所 | | | | | | | | | |
-------------------------------------------------------
表58.2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
甲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上 | | | | | | | | | |
处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9) |(10)
甲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下 | | | | | | | | | |
处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制站 (1)|A-0 |A-0 |A-0 |A-0 |A-0 |A-60|A-0 | - |A-0 |*
| | | | | | | | | |
--------|----|----|----|----|----|----|----|---|----|----
走 廊 (2)|A-0 | * | * |A-0 | * |A-60|A-0 | - |A-0 |*
--------|----|----|----|----|----|----|----|---|----|----
起居处所 (3)|A-60|A-0 | * |A-0 | * |A-60|A-0 | - |A-0 |*
--------|----|----|----|----|----|----|----|---|----|----
梯 道 (4)|A-0 |A-0 |A-0 | * |A-0 |A-60|A-0 | - |A-0 |*
--------|----|----|----|----|----|----|----|---|----|----
较小失火危 | | | | | | | | | |
险的服务(5)|A-15|A-0 |A-0 |A-0 | * |A-60|A-0 | - |A-0 |*
处所 | | | | | | | | | |
--------|----|----|----|----|----|----|----|---|----|----
A类机器处 | | | | | | |A-60| | |
(6)|A-60|A-60|A-60|A-60|A-60| * | |A-0|A-60|*
所 | | | | | | | e | | |
--------|----|----|----|----|----|----|----|---|----|----
其他机器处 | | | | | | | | | |
(7)|A-15|A-0 |A-0 |A-0 |A-0 |A-0 | * |A-0|A-0 |*
所 | | | | | | | | | |
--------|----|----|----|----|----|----|----|---|----|----
| | | | | | d| | | |
货油泵舱 (8)| - | - | - | - | - |A-0 |A-0 | * | - |*
| | | | | | | | | |
--------|----|----|----|----|----|----|----|---|----|----
较大失火危 | | | | | | | | | |
险的服务(9)|A-60|A-0 |A-0 |A-0 |A-0 |A-60|A-0 | - |A-0 |*
处所 | | | | | | | | | |
--------|----|----|----|----|----|----|----|---|----|----
开敞甲板处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注:根据情况适用于表58.1和表58.2
a 应用说明见第43和46条。
b 当这些处所具有相同的数字类别并有注角b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的舱壁和甲板,例如在(9)类中,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有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有“A-0”级舱壁。
c 分隔操舵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
d 在货油泵舱和A类机器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可以让货油泵轴的填料函盖以及有填料的类似装置穿过,但是,必须在舱壁或甲板的贯穿处采用有效润滑或其他措施来保证永久性气密的密封装置。
e 如果在(7)类中的机器处所经主管机关同意认为没有或较小失火危险性,则可不装设防火隔热材料。
表内出现的*号是指这种分隔要求用钢或等效材料制成,但不要求它为“A”级标准。
开敞甲板处所和没有失火危险的围敝散步甲板处所、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部的处所)。
3.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其甲板或舱壁可以认为是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作用。
4.第57条之1要求用钢或其他同等材料制成的外部限界面,如果不在其他地方对这种限界面提出“A”级完整性要求,就可以开孔,供安装窗和舷窗之用。同样,不要求具有“A”级完整性的限界面上的门可以用主管机关同意的材料。
5.准许在分隔货油泵舱和其他处所的舱壁和甲板上安装认可的、用于货油泵舱照明的永固式气密照明灯围罩,但是,它们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保持舱壁或甲板的完整性和气密性。
第59条 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1.货油舱透气
1.1 货油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道完全隔开。凡货油舱甲板上能散发出可燃气体的开口,其布置和部位应使可燃气体进入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或积聚在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按照这一总的原则,应实施下列1.2至1.10的规定。
1.2 透气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能保证货油舱的压力和真空都不超过设计参数,并足以使:
.1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货油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少量蒸汽、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流经压力/真空阀;
.2 在装货油和压载或卸油和卸载的过程中,大量的蒸汽、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通过。
1.3.1 每一货油舱的透气装置可以是独立的,亦可以同其他货油舱连在一起,并且可以与惰性气体管系并为一体。
1.3.2 如其布置是与其他货油舱连在一起,则应装有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设施,以隔绝每一货油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它们应配备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按照本条1.2.1的规定,任何隔离措施须使由于货油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气体等能继续流通无阻。
1.4 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货油舱的顶部,并在船舶处于纵倾和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应能自行把液体排泄到货油舱。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置,以使透气管路把液体排泄到货油舱去。
1.5 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货油舱的装置。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主管机关所制订的各项要求,其中至少包括本组织所通过的标准。
1.6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货油舱设计压头的高度。这一措施可以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设备,连同测量装置和货油舱注油程序来实现。
1.7 本条1.2.1所述的压力释放口:
.1 位置应在高于货油舱甲板尽可能大的高度,以获得可燃气体的最大扩散,但不得低于货油舱甲板之上2m;
.2 应布置在离含有着火源的围敝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其距离均不得小于5m。
1.8 当本条1.2.1要求的压力/真空阀装在透气总管或桅顶通气管上时,它们可以装设旁通装置。如装有这种装置,则应有相应的指示器,以指明旁通装置是开启还是关闭。
1.9 本条1.2.2所述用于装卸货油和压载的透气出口:
.1.1 应允许气体混合物自由流通;或
.1.2 应使排泄气体混合物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ec;
.2 其布置应使气体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3 当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其出口应布置在货油舱甲板以上不少于6m,或如出口位于步桥4m以内则须在前后步桥以上不少于6m:且应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其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4 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则排气出口应布置在货油舱甲板以上不少于2m,且应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敝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其水平距离不少于10m。这些出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装置;
.5 为考虑到气体可能增多的情况,防止任何货油舱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其设计应根据最大设计装油速率乘以至少1.25的系数。应向船长提供关于每一货油舱最大许可装油速率的资料,对于组合透气系统,则应提供每一组货油舱的资料。
1.10 对于混装船,用以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他货油舱隔离的装置应是盲板法兰,这些法兰当载运第55条之1所述液体货物以外的货物时,应在全部时间内把它保持在原位。
2.货油舱清除和/或除气
货油舱清除和/或除气的布置应能使由于大气中可燃气体的散布和货油舱内可燃混合气体造成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因此:
.1 如船舶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应首先按照第62条之13的规定清除货油舱气体,直至货油舱内碳氢气体的浓度(以体积计算)降至2%以下。然后,才可以在货油舱甲板面上进行透气。
.2 如船舶未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则其操作开始应先排除可燃气体;
.2.1 通过本条1.9所规定的透气出口;或
.2.2 以至少为20m/sec的垂直出气速度,通过在货油舱甲板以上至少为2m的出口排气,这些出口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防止火焰通过。
当出口处的可燃气体浓度已降至可燃下限的30%时,则可在货油舱甲板面上排出气体混合物。
3.通风
3.1 货油泵舱应为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油气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这些舱室的通风量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燃气体积聚的可能性。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空气导管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通风应为抽吸式,使用无火星型风机。
3.2 通口入口和出口以及甲板室和上层建筑边界处所上的其他开口,其布置应与本条1的规定相符。上述通风,尤其是机器处所的通风,应尽可能位于后部。当船舶设有尾部装卸货油设备时,这一点应予适当考虑。诸如电气设备一类的着火源,其布置应避免发生爆炸危险。
3.3 对于混装船,所有载货处所及与其相邻的任何围蔽处所均应能进行机械通风。这种通风可用可携式风机进行。在货油泵舱、管道以及第56条之1所述的邻接于污油水舱的隔离空舱内,均应设置一认可的能监测可燃气体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还须有适当的装置,以便测量货油舱区域内其他所有处所的可燃气体。这些测量应尽可能在开敞甲板上或易于到达的位置上进行。
第60条 货油舱的保护
1.对于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其货油舱甲板区域和货油舱的保护应按第61及62条的要求,通过装设一个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和一个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获得。但主管机关根据本附则第一章第五条经考虑该船的布置和设备后,可以同意采取其他能提供等效保护的固定式联合装置来代替上述装置。
2.凡认为等效而建议用来代替甲板泡沫系统的系统,应:
.1 能熄灭喷出的油火,并能阻止尚未燃烧的溢油着火;及
.2 能够在破裂的货油舱内扑灭火焰。
3.凡认为等效而建议用来代替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系统,应:
.1 在空载正常航行的全航程中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中,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完整的货油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 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
4.在1984年9月1日以前建造,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从事于载运原油的油船,应装有符合本条之1要求的一个惰性气体系统,装设日期规定如下:
.1 对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不迟于1984年9月1日或竣工交船日期,以两者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2 对载重量少于70,000吨的油船,不迟于1985年5月1日或竣工交船日期,以两者中较迟的日期为准。但是,对于载重量少于40,000吨未装有单独排出量大于60立方米/h洗舱机的油船,经考虑船舶的设计特点,认为实施这些要求是不合理,又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对此种油船免除这一要求。
5.在1984年9月1日前建造、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从事于载运原油以外其他油类的油船,以及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从事于载运原油以外其他油类,且装有单独排出量大于60立方米/h洗舱机的油船,均应装有符合本条之1要求的1个惰性气体系统,装设日期规定如下:
.1 对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不迟于1984年9月1日或竣工交船日期,以两者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2 对载重量少于70,000吨的油船,不迟于1985年5月1日或竣工交船日期,以两者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6.所有使用原油作为清洗货油舱工序的油船应装有符合第62条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和固定式洗舱机。
7.所有装有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应配备闭式测量液位系统。
8.载重量少于20,000吨的油船应配备1个符合第61条要求的甲板泡沫系统。
第61条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货油舱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何货油舱内。
2.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系统的主控制站应恰当地布置在货油舱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在被保护区域万一失火时能易于到达并进行操作的地点。
3.泡沫溶液的供给率不得少于下列数值中的最大值:
.1 按货舱甲板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0.6升,此处货舱甲板面积是指船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货油舱处所的纵向总长度;
.2 按具有最大这种面积的单个货油舱的水平截面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6升;或
.3 按最大炮式喷射器保护的并完全位于该喷射器前方的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3升,但不少于每分钟1,250升。
4.应有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供应,以保证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油船在采用上述3.1、3.2或3.3所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能产生泡沫至少20分钟,或者,对没有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油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分钟,泡沫膨胀率(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不超过12:1。如本来就是产生低膨胀泡沫的系统,但其膨胀率稍为超过12:1者,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仍然按膨胀率为12:1的系统计算。当采用中等膨胀率的泡沫时(膨胀率在50:1至150:1之间)。泡沫的使用率和炮式喷射器装置的能量应取得主管机关同意。
5.来自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须用若干炮式喷射器和泡沫喷枪来供送。每一炮式喷射器应至少供给本条3.1和3.2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对于载重量少于4,000吨的油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设炮式喷射器,而只要求装设泡沫喷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喷枪的能量应至少是本条3.1或3.2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
6.1 炮式喷射器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本条之1的要求,任何一个炮式喷射器的能量应对由它保护、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面积至少喷射泡沫溶液每一平方米每分钟3升。这一能量不得低于每分钟1,250升。
6.2 从炮式喷射器到它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炮式喷射器在平静空气中射程的75%。
7.左尾楼前端左右两侧或面向货油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具炮式喷射器和用于泡沫喷枪的软管接头。载重量少于4,000吨的油船,在尾楼前端左右两侧或面向货油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具用于泡沫喷枪的软管接头。
8.喷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炮式喷射器屏护不到的区域。任何喷枪的容量应不少于400升,在静止空气中喷枪的射程应不小于15m。装设的泡沫喷枪数量不应少于4具。泡沫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两具喷枪将泡沫喷射到货油舱甲板的任何区域。
9.为了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均应装有阀门,这些阀门应安装在紧接任何炮式喷射器之前。
10.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须同时能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使用所需最少数目的水柱。
第62条 惰性气体系统
1.本章第60条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其设计、构造和试验均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它的设计和操作应能导致并保持货油舱①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不能着火,只有当这种舱需要清除油气时除外。万一惰性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不能作有效修理时那就只有在采取了《惰性气体系统指南》②所规定的“紧急情况”措施后,才可重新继续卸油、排除压载和必要的货油舱清洗工作。
① 在本条内“货油舱”这个词也包括“污油水舱”。
② 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1980年5月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的《隋性气体系统指南》(海安会/通函282)。
2.该系统应能:
.1 降低每一个货油舱大气的含氧量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货油舱惰性化;
.2 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的任何时候,保持货油舱内任何部分大气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货油舱;
.4 扫清空货油舱的碳氢化合物气体,使随后清除油气工作时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3.1 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油率的125%的速率(以体积计算)向货油舱输送惰性气体。
3.2 该系统以所需的任何流速向货油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应不超过5%。
4.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主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该系统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的组合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这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条的要求。不准使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来自系统本体所产生的静电着火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5.在锅炉烟道与气体洗涤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烟道气体隔离阀。这些阀应设有指示阀开闭状态的装置,采取措施使它们保持气密,并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作。
6.1 应装设烟道气体洗涤器,使其有效地冷却本条之3所规定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其他任何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应配备冷却水的备用供水装置。
6.2 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尽量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去的水量。
6.3 洗涤器应位于所有货油舱、货油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7.1 应装设至少两个鼓风机,在它们并用时应能向货油舱至少输送本条之3要求的惰性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输出本条之3规定的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备一个鼓风机。但船上应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舶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进行检修。
7.2 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进行检修,在这样条件下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装1台燃油泵。
7.3 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何1个货油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货油舱的试验压力。在每个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装有截止阀。应提供装置能使惰性气体整台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油以前达到稳定。如果鼓风机将用于清除油气,则它们的空气进口应装有盲断装置。
7.4 鼓风机应位于所有货油舱、货油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8.1 洗涤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之内。
8.2 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洗涤器之间,或在洗涤器的烟气入口处装设1个附加水封装置或其他有效设备以防止烟气渗漏。
9.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1个气体调节阀。按照本条之19.2和19.3的要求,这个阀应能自动控制其关闭。它也应能自动调节通往货油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除非本条之7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设备。
9.2 9.1所述的气体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所①的前舱壁处。
① 气体安全处所是指这样一个处所,碳氢化合物气体进入它内部时,会产生着火或毒性化面的危险。
10.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至少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水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回流到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本条9.1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货油舱或货油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10.2 10.1所述的装置应位于货油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10.3 10.1所述的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一台应能连续保持足够的供水量。
10.4 水封和它的附属设备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并保证应有的密封作用。
10.5 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不能由于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整性。
10.6 与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管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他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上述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10.7 甲板水封和所有环流水管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货油舱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10.8 第二个装置应为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应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其安装位置应在本条10.1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可靠的关闭装置的替代,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这种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货油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10.9 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来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措施,应在上述10.8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与本条之9所指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当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11.1 在上述10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支管。
11.2.1 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支管通向每一个货油舱。惰性气体支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设施以隔离每一个货油舱。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它们应设有锁紧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
11.2.2 对于混装船,用以隔离存有来自其他舱柜的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的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指南》中有关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11.3 应装有设施,当货油舱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时保护货油舱免受因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超压或真空的影响。
11.4 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防止货油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11.5 应配备适当装置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界的惰性气体供应管相连接。
12.用于排清所有在装油和压载时所排出的油气的装置应符合第59条之1的规定,并应由1个或几个桅杆透气管或多个高速排气口组成。惰性气体总管可以用于这种排气。
13.用于本条之2所要求的空货油舱惰性化、清扫或清除气体的装置应取得主管机关同意,这些装置并应做到使碳氢化合物气体在货油舱内部构件形成的囊中积聚降到最小程度,并且:
.1 在单个货油舱内的气体排出管(如果装有)应尽可能位于远离惰性气体/空气的进口,并应符合第59条之1的规定。这种出气管的进气口可以位于与甲板相平的高度或位于货油舱底之上不超过1m处;
.2 13.1 所述的这种出气管的横截面面积应是这样:当同时向任何三个货油舱供给惰性气体时,出气速度应至少保持为20m/s。它们的出口应伸出甲板之上不少于2m;
.3 13.2 所述的每一出气口应装有适当的盲断装置;
.4.1 如果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货油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应注意到在两个系统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为此须有装置来保证有效的隔离。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装置,或者用带盲板的短管组成;
.4.2 将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货油总管隔离。并且是位于货油总管一侧的阀应为带有可靠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14.1 应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装有1个或多个压力—真空的防护装置,以防止货油舱遭受到:
.1 在以规定的最大速率装货油而所有其他出气口被关闭时,产生一个正压超过货油舱的试验压力;或
.2 在以货油泵的最大额定排量卸货油而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时,产生一个负压超过700mm水柱压力。
14.2 14.1所述的装置,其安装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第59条之1的规定。
15.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指示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16.1 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指示和固定地记录:
.1 本条10.1所述止回装置前方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
.2 鼓风机排气端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惰性气体的含氧量。
16.2 16.1所述的设备应安装在货油控制室内(如有此室)。倘若未设有货油控制室,它们应安装在负责货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容易到达的位置。
16.3 此外,应装设下列仪表:
.1 于驾驶室内,在全部时间内指示16.1.1所述的压力,以及在混装船上当污油水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显示污油水舱内的压力;和
.2 于机器控制室或机器处所内,显示16.1.2所述的含氧量。
17.应配备手提式仪器,用以测定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此外,应对每个货油舱作出适当布置,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来测定货油舱大气情况。
18.应配备适当设备,用以校准本条16和17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式气体浓度测量仪表的零位和刻度。
19.1 应装设声光报警器以显示:
.1 本条之6.1所述烟道气体洗涤器的水压或流量过低;
.2 本条之6.1所述烟道气体洗涤器内的水位过高;
.3 本条之15所述的气体温度过高;
.4 本条之7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发生故障;
.5 本条之16.1.2所述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
.6 本条之9和16.1所述的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装置的动力供应失效;
.7 本条之10.1所述的水封内的水位过低;
.8 本条之16.1.1所述的气体压力低于100mm水柱。报警装置应保证混装船的污水油舱内的压力在所有时间都得到监测;以及
.9 本条之16.1.1所述的气体压力过高。
19.2 对于装设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系统,应按本条之19.1.1,19.1.3,19.1.5至19.1.9设有声光报警,并有附加的报警装置以显示:
.1 燃油供给不足;
.2 发生器的动力供应失效;
.3 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的动力供应失效。
19.3 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应根据19.1.1、19.1.2和19.1.3的预定极限值进行布置。
19.4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应根据19.1.4的情况进行布置。
19.5 根据19.1.5,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超过8%(以体积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不然所有货油舱作业应予停止,以避免空气被吸引到舱内,而且10.8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19.6 上述19.1.5、19.1.6和19.1.8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货油控制室(如有此室)之内,但每一种情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负责船员能立即收到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