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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香港也派员列席。会议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终议定书。虽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但都声明“有待批准”。至1992年底,只有美国、瑞典、塞舌尔、埃及和澳大利亚正式加入该公约。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约束条件。
  公约主要内容:
  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
  公约的附则对援助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由油污防备和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文本,本公约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0日交存加入书。1998年6月30日对我生效)

  本公约缔约国,
  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
  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
  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在开始时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
  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
  强调为抗御油污事故做好有效准备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运界在这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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