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其国家应急计划。
第7条 油污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
(1)各缔约国同意,在油污事故严重到需要这样做时,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油污事故影响的任何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它们将根据其能力和具备的有关人力和物力,为油污事故的响应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援助和设备。此种援助费用的资金应根据本公约附则所列规定处理。
(2)请求援助的缔约国可要求本组织协助查找上述(1)中所述费用的临时资金来源。
(3)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下列事项提供便利:
(a)从事油污事故响应工作或运输处理此种事故所需人员、货物、材料和设备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抵离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使用;和
(b)上述(a)中所述人员、货物、材料和设备迅速进入、通过和离开其领土。
第8条 研究和开发
(1)各缔约国同意直接地和在需要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推广和交流旨在提高当前油污防备和响应最新水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成果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监视、围控、回收、消除、清除和其他减少或减轻油污影响和恢复的工艺技术。
(2)为此,各缔约国承诺,直接地或在需要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各缔约国的研究机构间建立必要的联系。
(3)各缔约国同意,直接或通过本组织或有关区域性组织或安排进行合作,以促进在适当时经常性地举行包括抗油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在内的有关问题国际专题讨论会。
(4)各缔约国同意,鼓励通过本组织或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相容的抗油污技术和设备的标准。
第9条 技术合作
(1)各缔约国承诺,直接或通过本组织或其他适当的国际机构,在油污防备和响应方面,向请求技术援助的当事国提供下述支援:
(a)培训人员;
(b)确保可获得有关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c)便利油污事故防备和响应的其他措施和安排;和
(d)开展联合研究和开发项目。
(2)各缔约国承诺,按照其国内法律、规则和政策,在转让油污防备和响应的技术方面积极合作。
第10条 促进防备和响应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