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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各缔约国应努力缔结关于油污防备和响应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此种协定的副本应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应在缔约国要求时提供此种副本。
  第11条 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可改变由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规定的任何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机构安排
  (1)在本组织同意和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的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的前提下,各缔约国指定本组织履行下述职责和开展下述活动:
  (a)资料服务;
  (i)收受、整理和应要求散发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参见第5(2)5(3)、6(3)和第10条和其他来源提供的有关资料;和
  (ii)在查找费用的临时资金来源方面提供帮助(参见第7(2)条);
  (b)教育和培训:
  (i)促进油污防备和响应方面的培训工作(参见第9条);和
  (ii)促进国际专题讨论会的举行(参见第8(3)条);
  (c)技术服务:
  (i)促进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合作(参见第8(1)、(2)和(4)和9(1)(d)条);
  (ii)对建立国家或区域的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咨询;和
  (iii)分析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参见第5(2)和(3)、6(3)和8(1)条)和其他来源提供的有关信息并向各国提供咨询和资料;
  (d)技术援助:
  (i)便利向建立国家或区域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
  (ii)应面临重大油污事故国家的要求,便利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
  (2)在执行本条所述的活动时,本组织应借鉴各国的经验,利用区域性协定和工业界安排,努力加强各国独自的或通过区域性安排的防备和抗御油污事故的能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3)本条的规定应按本组织制订的方案执行并经常加以检查。
  第13条 公约的评估
  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宗旨,特别是合作和援助的原则,在本组织内对本公约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14条 修正案
  (1)本公约可以根据下列各款规定的某一程序予以修正。
  (2)经本组织审议后的修正案
  (a)本公约的缔约国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并应由秘书长在审议前至少六个月将其散发给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和所有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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