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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8)本公约的附录只应包含技术性规定。
  第15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自1990年11月30日至1991年11月29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其后仍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签署而不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文件。
  第1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在不少于15个国家已签署本公约而不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已按第15条交存必需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达到本公约的生效条件之后,但在生效之日以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任何国家,此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生效,或在该文件交存之日后三个月生效,以日期迟者为准。
  (3)对于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公约应在文件交存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4)在本公约的修正案按第14条规定被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本公约。
  第17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向秘书长提交书面通知。
  (3)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书后十二个月或在该通知书中所指明的任何更长时限满期后生效。
  第18条 保存人
  (1)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情况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iii)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的政府。
  (3)本公约一经生效,保存人便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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