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洞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