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七)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八)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