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办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九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者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竞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规模较大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可邀请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