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人代表或者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八)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原则: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澄清内容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签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规行为者者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