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培育我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规范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现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