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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


  4、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第十五条 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它专业机具设备。

  (二)乙级

  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人不少于1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第四章 资质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养护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予以确认后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复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

  (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无故拖延工期的;

  (五)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

  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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