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六)评标及推荐中标人;
(七)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公路养护工程概况。
第十六条 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
(二)投标人现承包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
(六)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预审报告。
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八条 公路小修保养及中修、大修工程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