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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2010修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可能携带或含有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检测、排查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法科学、加强监测。

第二部分 口岸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1.入境旅客通过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
  2.入境集装箱和货物中夹带特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
  3.合法运输的放射性货物中隐藏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4.快件和邮件等其他贸易形式入境货物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二、监测准备
  (一)人员准备。
  现场查验、处置人员应具备核与辐射监测、检测、防护和处置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核与辐射监测和排查方法。
  (二)物品准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通道式和便携式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检测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和其他保障用品。
  (三)测定本底值。
  一般通道式放射性监测仪按照说明书打开,预热,稳定后,可自行测量本底值。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每次测量前应按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本底值测量。具体方法是在入境口岸现场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地面选3-5个点做为测量点,将检测仪探头置于测量点上方距地面1m高处,测定放射性剂量当量率,每10秒读取测量值,即计数/探头面积/秒,取10次读取的平均值,然后取各测量点的平均值。
  三、现场监测
  (一)人员防护。
  检疫人员对发现放射性超标或对可疑放射性超标的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监测时,要进行必要的防护:
  1.防护原则。
  放射性损伤分外照射和内照射,前者的防护在于减少受照时间、加强屏蔽或远离放射源,后者的防护在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沾染放射性因子的粉尘摄入。
  在污染或照射区工作时一定要遵循面对放射源,由远及近的工作模式。个人剂量计报警(强度或累积剂量),则应尽快撤出污染区或照射区,在污染区或照射区工作时,要尽量缩短时间,延长与放射源的距离。全部活动都应在照射尽可能合理的低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参与人员的数量。
  2.防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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