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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是企业普遍缺乏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尚不高。有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主要迫于行政压力,有的甚至在列入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的名单后,仍采取抵触、等待、观望拖延态度。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但不按审核意见实施,倾向于选择投资小的无费和低费方案,不愿投入资金实施效果更好的中费和高费方案,影响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

  这里要特别讲一讲群众反映强烈的过度包装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但这项规定落实得并不好。据统计,我国每年消耗各类包装材料4000万吨,主要来自过度包装。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品包装层次过多、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奢华失当、包装物难以回收利用,既浪费了资源,加重消费者负担,又污染了环境。此外,企业对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的比例还很低。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审核和强制回收制度,但缺少强有力的约束条款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对于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的企业,法律责任仅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的威慑力不够,难以促进企业自觉行动。

  3、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

  法律规定的引导激励措施综合协调整合不够,落实不到位,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动力不足,是造成清洁生产工作推行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财政专项资金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形成促进清洁生产的合力。中央财政资金仅用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且资金规模小,项目少,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要求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尚未建立,现有的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比例很少,成效不大。多数省市尚未建立资金引导机制。三是对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表彰奖励制度不落实,影响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有关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深入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要性的认识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任务更加紧迫,意义更加重大。全社会都要提高对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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