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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年8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至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2010年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组于2010年5月至7月,开展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吴邦国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年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新贡献”。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精神,确定了这次执法检查的四个重点:一是检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二是检查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三是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四是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进行调研。

  5月26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书面材料。王兆国、陈昌智副委员长和我出席了会议,并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5月下旬至7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黑龙江、湖南、山东和陕西4个省进行检查,周铁农、陈昌智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带队参加了检查工作。同时,执法检查组还委托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云南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下面,我代表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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