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洪涝灾害日益频繁与江河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的矛盾。
  洪涝灾害历来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是各种自然灾害中危害最大、损失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有史以来,我国洪涝灾害极为频繁,常常是两年一小灾,三年一大灾,致使部分国土“遍地汪洋,尽成泽国”以至“哀鸿遍野”。建国以后,尽管我们加快了江河治理和水利建设的步伐,黄河出现了50年安澜的局面,但是,治理的速度仍赶不上灾害出现的频率,其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90年代以来,洪涝灾害有增无减,几近年年有灾。1991年江淮大水,1994年珠江大水,1995年辽河、松花江大水,以及1996年南方和北方中小河流特大洪水等,都造成了大面积洪涝灾害。去年湖南洞庭湖发生特大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亿元,百万余人生活在防洪大堤上达数月之久,其损失十分惨痛。据估算, 1996年全国因水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00多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30%,相当于三峡工程静态投资的两倍,损失不可谓不重。
  更为严重的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生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在增加,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仍面临着巨大威胁。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江河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现有水利工程难以抵御特大洪水。如七大水系中,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防洪标准为10~20年一遇,黄河下游为60年一遇,淮河中游为40年一遇,海河水系20~50年一遇,辽河、松花江、珠江流域一般只有20年一遇,其余中小河流防洪标准更低,有的根本不设防。二是开发建设大量挤占河道,围垦湖泊,以及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河道堵塞,湖泊蓄洪能力削弱,造成小洪水,高水位,大灾害。如去年黄河花园口洪水流量只及1958年的1/3,洪水水位却高出近1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造成滩区普遍漫水,河道工程大量出险。三是城市防洪标准较低,在230座受洪水严重威胁的城市中,防洪标准低于20年一遇的占38%,其中广西柳州基本不设防。四是厄尔尼诺现象日益频繁,有可能使我国局部地区暴雨成灾。加之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造成入海河流侵蚀基准抬高,河道淤积加速,从而加重对现有堤防的压力。
  2.水资源短缺与需求增长较快的矛盾。
  我国水资源供需状况总的形势是: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水的总需求大大超过总供给,而且从未达到过基本平衡。我国国民经济用水一直未“脱贫”,经济发展始终受到干旱缺水的严重制约。
  我国旱灾与水灾发生的频率几乎相同,一般年景非涝即旱,或者夏涝秋旱,或者南涝北旱、东涝西旱。有史以来,发生大的旱灾就达1300多次。建国以后,有10年发生严重干旱,受灾农田均接近全国耕地的1/3,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据分析,目前我国每年农业灌溉缺水200多亿立方米,平均受旱面积3亿多亩,因旱灾减产粮食200亿公斤。此外,干旱缺水还使6000万人和几千万头牲畜饮水困难,致使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尚未摆脱贫困的窘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