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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纸品机械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关于申请人没有履行供货合同的问题。
  1.ST100058、ST100059、ST100065三个合同是由×××副总经理代表××公司、×××代表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签字的,合同中注明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预计到货期,3份合同都有×××的亲笔签名。申请人认为ST100065号合同根本未成立,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因为×××在该合同中注明“九月十月货,订货价在调升,已订五百吨”,这表明该合同已得到了双方确认,合同成立。
  2.申请人用长达40页的“原纸人库记录报表”、“嘉裕(中港)运输公司货运单”和“香港来货(结算)验收单”来力图证明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ST100058、ST100059、ST100065号合同,是十分荒谬的。
  第一,被申请人强调的是,申请人没有履行ST100058、ST100059、ST100065三合同,并没有否认申请人在1997年7、8月份曾履行过其他合同。××运输公司的货运单只能证明运输公司曾经运货给申请人,并不能证明它所运货物的名称、规格以及执行的是哪几个合同,因此它与上述3个合同是否得到实际履行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从上述3合同所订货物来看,ST100058、ST100059需要的是“125克荷兰牛咭纸”,ST100065需要的是“125巴西牛咭纸”。而申请人提供的“香港来货(结算)验收单”恰好证明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3合同。从申请人提供的“验收单”来看,货物名称分别是“105克委内瑞拉O纸”、“威斯特B纸”、“洲际A纸”等等,在货物名称、规格等方面均与上述3合同不相符合。
  第三,申请人提供的合资公司入库记录表是根据合资公司的入库单制作的,而合资公司的每一笔入库都有相应合同、验收单相对应,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有清楚记录。上述入库单和记录表均没有上述3份合同已得到全部履行的依据。
  3.正因为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3合同,合资公司采购部经理黄××才会在1997年9月4日致函×××,陈述“公司库存125克牛咭纸已严重断货”,询问“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供货究竟能否保证”?合资公司10个部门经理才会在1997年9月10日共同签名“××公司原材料短缺、资金紧张、面临停产解决方案的紧急报告”。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所)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深圳经济特区××事务所接受××省公安厅的委托,就“××纸品机械有限公司与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1992年8月至1997年10月往来款”作出专项审计报告后,××会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也作出了一个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合资公司1997年4月2日董事会决议,合资公司与申请人的利息计算,必须在对清本金之后,再由董事会来决定利率。而××会计所的审计报告却计算了利率:从1992年4月至1994年3月,计算资金占用费的年利率为18.5%;1994年4月至1997年10月,计算资金占用费的年利率为22%,并且每年按复利计算。董事会从未决定双方资金占用费的利率如何计算,因此,××会计所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缺少根据。
  第二,根据××会计所周所长在仲裁庭庭审时所作的证明,××会计所的审计报告是在申请人自己所作的“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与××公司往来账明细表”的基础上作出的,而没有审核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代收销货款和代付原材料款的原始银行单据。提供银行原始单据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清楚地知道销货款是何时收进来的,原材料款是何时付出的,以避免有人掩盖资金收支的真实情况。
  第三,根据合资公司1997年4月2日董事会决议,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计提的销售佣金,从1997年4月1日开始,已从 5%调整到4.5%,但××会计所在审计申请人应得佣金数时,却全部按5%计算,违背了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无权就商誉等所谓无形商业价值,主张三千八百多万元的巨额赔偿。
  第一,事实上,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已就申请人的所谓商誉问题进行了补偿。根据合资公司1992年3月23日的董事会决议第10项:双方考虑到原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及较好的效益,董事会同意,从4月1日起6个月内××公司的纯利润(提取折旧、“三金”、和有关税收后)的全部提给乙方×××,作为一次性补偿,乙方今后不再提出有关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6个月后合资公司所得效益按原合资合同分配。根据上述决议,合资公司在成立之初已就申请人的所谓商誉进行了补偿,申请人无权再要求巨额赔偿。
  第二,申请人认为,根据其提供的补充证据八,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国际销售网络已被破坏。事实上,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八,只是××纸业有限公司和××玩具有限公司等作出的声明,表明“为保障双方利益,决定暂停支付所有货款,直至××公司解决了内部问题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为止”。此类声明,是相关客户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的,并不可能证明申请人的所谓国际销售网络已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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