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纸品机械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5月1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于1991年5月15日签订的“合资经营××纸品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1月22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资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程序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该3名仲裁员于1998年2月23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4月8日在深圳第一次开庭,后又于1998年7月3日在深圳第二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均依时出席了两次庭审。在两次开庭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了调查。双方在第二次开庭后又补充了有关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已分别转送对方当事人。
在第二次开庭后的1998年10月6日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但申请人未予同意,因此仲裁庭未进行调解。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两次开庭,经仲裁庭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于1998年11月23日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9年5月23日。
1999年5月18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1年5月15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在中国广州签订了合资合同。该合资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市共同投资兴办“××纸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1)生产纸箱、彩盒、食品烧烤炉;(2)承接机械零件的加工业务。
(三)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1015万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以现金人民币507.5万元出资,占50%;乙方以纸箱、机械生产设备和现金投资,总额折人民币507.5万元,占50%,按投入当时国家汇率折合,以港币投入。双方出资必须在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后20天内缴清。
(四)合资公司对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购买合同,须经董事会确定,作为合资合同的组成部分。合资公司产品内外销比例分别为:80%外销,20%内销。
(五)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6人组成,甲乙方各派3人。董事长1名,前10年由甲方委派,后10年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1名,前10年由乙方委派,后10年由甲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设总经理1备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搞好经营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2年;副总经理以下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推荐,报董事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合资公司所得利润总额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并按合同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后,再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提取“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合资公司如有亏损、风险,也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承担,并以各自的出资额承担其有限责任。
(七)合资公司的合营期限为20年,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由于一方不履行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资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