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在广东深圳进行仲裁,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第17条)。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作各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第19.3条)。
1993年7月6日,××市引进外资办公室以“××号”文件对该合同作了批复。双方交给仲裁庭的批文为:乙方(即被申请人)负责投入资金人民币1.2亿元改为4800万元,并在此处加盖了“校对章”,其他都同意了合作合同的内容。1993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在颁发“珠外经贸合作证字[1993]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里也作了上述内容的改动。1993年7月20日,合作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1994年5月2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合作经营珠海经济特区新发房产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之一”(下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对原合作合同的有关事项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1.整栋大厦建筑面积调整为53041.90平方米;
2.大厦地下商场使用面积的分配;
3.整栋大厦建筑面积的分配;
4.为了保护甲方(申请人)的利益,便于乙方(被申请人)筹集营运资金,双方同意将整栋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更名在合作企业名下,更名手续费人民币10元/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双方各自分摊面积缴纳,1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乙方负责。
5.双方同意乙方使用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件到境外抵押贷款,如乙方预售楼层所获得的预售款不足以按时完成大厦的建筑工程,由此引起的任何债权债务,由××市香洲区投资管理公司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大厦能按时完工投入使用。
6.双方同意整栋大厦的建设工期必须在1997年底完成,由乙方组织资金负责兴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基础工程碰到孤石和其他地下障碍物时,需作进一步处理的,工期可以按误工时间顺延。除上述情况外,由于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将大厦交付使用,给甲方造成的乡民租金损失按人民币17万元/月计算,由乙方负责。
7.地价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建筑费由乙方统一垫付,甲方所分配面积的建筑费以人民币1288元/平方米从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拆迁费中作相应扣除。
8.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改为,双方按比例分配楼层和地下建筑面积,合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亏损由乙方承担。
9.其余未作修改的事项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本补充合同自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5年1月7日,××市引进外资办公室以“××号”文件,批准了该补充合同。1994年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号”文出具对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书”,证明截止至1994年5月30日止合作企业实收资本额折合人民币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系被申请人的投入,已按规定缴足认缴注册资本。申请人已提供位于××地方61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1月27日,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合作企业名下。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提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解散合作企业;
2.申请人投入到合作企业的61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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