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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房地产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作经营房地产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2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房产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5月28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
  申请人在向深圳分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还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深圳分会于1998年5月29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寄交给本案争议财产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5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1998年6月5日,邮局以“查无此公司”为由将寄给被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退回深圳分会。1998年7月18日,深圳分会秘书处按照申请人查明的被申请人新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重新向被申请人寄送上述材料。1998年8月5日,邮局以“逾期不领”为由将重新寄给被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退回深圳分会。1998年7月21日,深圳分会秘书处根据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的书面请求,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材料寄给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1988年7月14日,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8月19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1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邮寄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由于仲裁员因紧急公务不能按期到庭,仲裁庭决定将开庭审理日期改在1998年10月6日,1998年8月13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延期开庭通知书。
  1998年10月6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庭审时,被申请人才提交答辩材料并同时提出反诉请求,由于已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仲裁庭当即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提出异议,但被申请人随即收回其反诉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第一次开庭后,双方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双方补充的材料及时转交给对方。1998年11月13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都出席了庭审。第二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又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又将双方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后补充的材料分别转交给对方,但双方都没有再提出质疑。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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