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经营××房产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书中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1.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建出售和出租商住楼宇,合作企业的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6136平方米、建筑面积39300平方米。合作企业的自建楼宇70%向境外销售,30%内销及自用(第4条)。
2.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万元。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和投资为:甲方(申请人)提供×××地方6 1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乙方(被申请人)投入资金人民币1.2亿元。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入的资金均一次性投入。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接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第5.1条)。
3.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资,必须是合作者自己现有的资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凡是以实物作为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供方应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第5.2条)。
4.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作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提供的合作条件,也不得以合作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投资担保(第5.3条)。
5.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资,应在本合同签署并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签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合作企业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和提交给合作企业使用(第5.4条)。
6.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和提供合作条件后,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由合作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第5.5条)。
7.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合作企业年终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3年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后所得利润,合作各方按甲方占30%、乙方占70%比例分配,亏损亦按此比例承担(第13.9条)。
8.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有损合作企业利益的协议、合同(第14.1条)。
9.合作期满后,经各方协商可以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企业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方30%、乙方70%的原则处理(第14.2条)。
10.出现如下情况,合作企业解散:①合作期满,其中一方不同意续办的;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作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在出现第③、③种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生效。合作企业解散时的清算事项按前述的规定及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合作企业解散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14.3条)。
11.违约责任:合作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和提交合作条件时,从逾期之日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其应缴投资额的1%违约金给守约他方,如逾期6个月仍未缴交,除缴付累计应缴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15.1条)。
12.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投入资金和提交合作条件时,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投入资金和提交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投入资金和提交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解散合作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履行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投入资金和提交合作条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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