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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完善


  

  通过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得到明确和强化,先前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时依据不足、措施不力的局面得到缓解和改善。近年来,随着诉讼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也逐步加强。但与此同时,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制度设计不够精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成为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行使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取得了如下几方面的重要成果:


  

  (一)扩展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诉讼监督的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此次刑诉法修改,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程序。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错杀、误杀,实现少杀、慎杀。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只是法院内部的报批核准程序,既不对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也不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故而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诟病。改造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结果的监督,是中央确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方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尽管并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实质上剥夺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修正后的刑诉法除却在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方面规定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更是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除了因应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而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之外,此次刑诉法修改还在现行监督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为了贯彻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比例原则,控制和减少审前羁押,在保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职权外,赋予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又如,为了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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