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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别程序下的检察机关及其应对

刑事特别程序下的检察机关及其应对


陈卫东;杜磊


【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特别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力与职责均面临重大调整。面对由此所形成的挑战与机遇,检察机关应作好角色定位,探索合适的方法,积极有效地予以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特别程序;起诉裁量权;量刑建议权;检察权
【全文】
  

  刑事特别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具有特色与前瞻性的制度构建。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用四章初步搭建了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整体框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以往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也缺乏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而且,这些程序之所以称为“特别程序”,就是因为较之一般的刑事审判程序,其本身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安排,其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作出了新的部署与要求。因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刑事特别程序的应对问题不仅是一个全新的话题,更是一项全新的挑战。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下的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设置的第一个刑事特别程序,这是在总结以往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基础上新设置的一类特殊程序。这种程序安排考虑到了未成年人本身的生1理、心理特点,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有别于一般诉讼程序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性保护体系,是一个重大进步。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新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很多的新制度,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检察机关而言,新法所带来的主要变动如下:


  

  首先是起诉裁量权的扩张。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怎样提起公诉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1]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就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体现。此次修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构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特定范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不起诉制度,[3]因而丰富了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种类。它赋予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特点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从而在客观上扩张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其次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教育矫治职责。附条件不起诉引起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扩张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首要的职责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教育矫治职责。附条件不起诉附有不起诉的条件和考验期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了法定的条件,未出现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才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确认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成为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确运作的关键环节。对于这项艰巨的任务,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应当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来负责。[4]而且,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实际上还承担着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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