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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一般来说,特别没收制度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实体上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在审前程序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社会保全,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没收犯罪分子持有的违禁品、犯罪工具和所得的犯罪收益。{2}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或令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有关部门又必须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发还或者做其他处分,避免其一直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在此“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没收可被称为“未定罪的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2]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独立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的专门针对赃款赃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没收制度,应将其称之为“独立财产没收制度”。[3]


  

  笔者认为,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措施和诉讼程序,以实现《刑法》第64条的立法目的。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新增的没收程序主要针对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等无法归案的情况时,如何对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没收,解决的是如何在判决宣告前没收特定案件中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考虑到刑事审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将其称之为“判决前的财产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Trial)更为适宜。


  

  (二)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国际法依据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切断犯罪分子的资金链条,相关国际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财产没收的国际合作。


  

  首先,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一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没收合作。{3}其中第5条第4款第1项规定,缔约国之间提出没收与犯罪收益、财产、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的申请后,被请求国应当将该项请求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取得没收令或者直接将请求国的没收令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在请求的范围内予以执行。{4},由于公约并未进广步明确缔约国之间的合法方式,例如,“请求”和“没收令”的性质究竟为刑事裁判亦或是行政处罚,各国根据此规定都相继进行了没收国际合作立法。[4]


  

  其次,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没收措施。{5}其中第8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识别、侦查、冻结或扣押用于实施或调拨公约所述罪行的任何资金以及犯罪所得收益,以期加以没收。第8条第2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没收用于实施或调拨公约所述罪行的资金。{6}


  

  再次,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要求采取财产没收措施。{7}其中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强调当请求缔约国向位于被请求缔约国领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提出没收请求时,应当有请求缔约国据以签发请求的、法律上可接受的没收令副本、事实陈述和关于请求执行没收令的范围的资料。{8}


  

  最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别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如何通过没收合作追回腐败资产,并对缔约国国内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9}其中,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10}


  

  (三)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域外经验


  

  上述国际公约基本都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各种形式实现缔约国之间的财产没收合作,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缺席等情况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财产。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上述公约,各国根据公约要求在国内法层面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民事没收模式。采用该模式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没收是一个横跨民事和刑事法律的概念:刑事没收,一般是指刑事判决作出后,没收被告人的财产权益,在某些州,刑事没收等同于扣押程序,以保证判决作出后没收财产的执行;民事没收,按照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是指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对与犯罪有关联的财物和收益进行强制处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5]在民事没收中,政府对财产提出一个“对物诉讼(in rem)”,只要提出合理的根据,说明该财产应当被扣押,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财产拥有者一方,他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犯罪无关并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6]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没收改革法案》(Civil Asset Porfeiture Act Of 2000,CAFRA),法案旨在为普通民众提供民事法律保护以实现程序公正,虽然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改变,但政府需要承担证明财产没收合法的举证责任,同时,执法部门也要证明犯罪行为与被没收财产存在实质联系。{11}“9·11”事件后,美国又通过了《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或被称为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The USA Patriot Act of 2001),该法案将民事没收程序延伸到反恐怖法的领域。[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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