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方面,当财产没收执行结束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归案的,在对其涉嫌罪名审理过程中,应当一并对先前的财产没收判决进行审查,发现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没收财产存在错误的,应当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返还,对于必要的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五、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觑。该程序在普通程序外创设了新的特别刑事审判程序,不仅丰富了程序种类,使刑事审判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而且解决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我国初步构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程序,有利于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同时,源于实践需要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一章的组成部分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问题集中在应当如何理顺新的特别程序与旧的普通程序在基础理论、诉讼目的和程序设计等方面的不协调、不一致,这为学术理论研究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需要时间去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而且面对不同的声音,我们不应当裹足不前,而应大胆假设,小心求证,通过理论探索,指导司法实践,真正使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在新法生效后得以在规范、文明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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