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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这都决定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具有程序简便、诉讼高效、证明标准宽松、未经定罪即可没收财产等特点。[3]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由于不需要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加之没收客体更易于进行救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更偏重于追求诉讼效率。


  

  另外,没收程序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减损是有限减损,并非颠覆。并没有抛弃对诉讼公正价值理念的追求。诉讼公正不仅要求我们维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并赋予利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而且要提高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负担,人民检察院既要证明没收对象是涉案财物,又要证明涉案财物与犯罪存在实质联系,证明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时,在适用范围上,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将案件范围限定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调,在该程序的适用初期,对于适用范围应作“等内”解释,也就是说,适用案件的范围应当严格限于贪污贿赂与恐怖活动犯罪两类犯罪。[14]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理由,从理论上看,是基于该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减损,从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也是为了防止由于该程序对定罪程序的减损而成为执法机关“搞钱”的便利渠道,即任意扩大适用案件范围有可能引发执法机关怠于追究犯罪,却积极没收财产的弊端。


  

  因此,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对程序正义基本原则的“有限减损”。在此前提下,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不出庭的情况下,既肯定其行为是一种犯罪并没收其财产,又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程序本身既追求诉讼效率,又兼顾了程序公正,既追求惩罚犯罪,又兼顾了预防犯罪。


  

  (三)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解读


  

  1、审前准备程序。(1)程序的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该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在未来适用该程序时,我们不宜对第280条中的案件范围作扩大解释,应以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两类犯罪为主。[14]另外,没收程序作为一类特别程序,只有在刑事案件正常立案后,在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特别情形时才能适用,不能异化为专以没收财物为目的的常规程序。(2)财产调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之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公开调查,主要用于调查和明确逃匿、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有的财产,区分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评估股票、债券、汇票等证券的价值。该调查过程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查封、扣押、冻结的全过程。财产调查的结果要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这样,有助于其知悉财产没收的范围、种类和数量并做好应诉的准备。


  

  2、审判程序。(1)公告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的公告环节,该环节是审判的前置程序,时间为6个月。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告的具体内容做出限定,我们认为,实体方面,公告要与第280条第2款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内容保持一致,即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名称和所在地,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知悉财产的基本情况;程序方面,公告也起到了权利告知的效果,有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时归案、参与诉讼的程序意义。(2)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此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并不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代为参加诉讼,而是其近亲属认为被没收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时,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因此,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之外专门予以规定的”。[14]当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但不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这是由该程序的督促性和特殊性而决定的。(3)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但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于英美法系民事没收程序,我国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特别程序的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判决前财产没收情形时,只能写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此,在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中,仍应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既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被没收的财物是涉案财物,又要证明所没收的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在证明标准方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这里的“查证”表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应与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证据确实、充分”保持一致。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贯传统,也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以防止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滥用,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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