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参考文献】{1}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402页。
{2}对此问题的讨论可参见:阮齐林:《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黄风:《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万志鹏:《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与出路》,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王利荣:《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
{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访问地址: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51/74354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4}《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5条第4款第1项:“在接到对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某项犯罪拥有管辖权的另一缔约国依本条规定提出的请求后,本条第1款所述收益、财产、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国应:(1)将该项请求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取得没收令,如此项命令已经发出,则应予以执行;或(2)将请求国按本条第1款规定对存在于被请求国领土内的第1款所述收益、财产、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发出的没收令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在请求的范围内予以执行。”
{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访问地址: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5407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6}访问地址: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6—05/17/content_3501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11月15日在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访问地址: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fzxw/200308/2003080001871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8}访问地址: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3—11/07/content_32371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访问地址: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1215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10}访问地址: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5—10/27/content_34310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日。
{11}参见Mary Murphy,Race And Civil Asset Forfeiture:A Disparate Impact Hypothesis,16 Tex.J.On C.L.&C.R.77,(2010).和Eric Moores,Reforming The 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51 Ariz.L.Rev.777,(2009).
{12}美国司法部资产扣押和反洗钱处办公室副主任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参见Stefan D.Cassella,Using The Forfeiture Laws To Protect Archaeological Resources,41 Idaho L.Rev.129,(2004).
{13}参见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0—601页。译者在追缴、没收及财产扣押之诉讼程序一章中,将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做了主观的诉讼程序和客观的诉讼程序的区分。
{14}《德国刑法典》第76条a[单独命令]:“(1)如果由于事实上的原因不能就犯罪行为对确定的人进行追诉或者判决,那么,必须或者可以单独判处物品或者价值替代物的追缴或者没收,如果另外还存在规定或者允许采取措施的前提。”参见冯军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15}《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40条[客体程序]:“(1)法律对此准许,根据侦查的结果可能命令没收的时候,检察院、自诉人可以提出自主没收的申请。(2)申请应当写明标的物。另外要说明准许自主没收所依据的事实。此外相应地适用第200条规定。(3)相应地适用第431至436条和第439条规定。”第441条[后续程序、客体程序中的管辖权]:“(1)是否予以没收,在后续程序(第439条)中由第一审法院裁判,是否准许自主没收(第440条),由如果对特定人员进行刑事追诉时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标的物查封地属地法院,对是否准许自主没收的裁判也有地域管辖权。(2)法院以裁定而裁判,不服裁定时准许立即抗告。(3)对准许的申请,如果检察院或者其他参加人员对此申请或者法院作此决定时,在言词审理的基础上以判决作出裁判;相应地适用对于审判的规定。不服判决提起准许的上告的人员,不能对上告审的判决再提起上诉。(4)以判决作出裁判时,相应地适用第437条第四款规定。”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 {17}参见:《最高检察院反贪总局:中国外逃贪官有200多人》,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9/10/264057.shtml,访问时间2011年10月1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明表示:“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
{18}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可以说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新法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实行绝对排除的模式,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的模式,原因在于实物证据的外观形态不会因非法取证行为而发生较大变化,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在涉及人身权利的问题上更为慎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