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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陈卫东


【摘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民事没收;刑事没收
【全文】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惩罚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保证未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除约束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会查封、扣押相关的财物和文件,同时追缴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赃款赃物,尤其对于贪利型犯罪,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就带有强烈的“重人轻物”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中与罚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财物有关的条文规定较少。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变化,这些简单的条文规定已经很难回应社会公众对打击贪污腐败的呼声,也无法满足国家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需要。


  

  鉴于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由于该程序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尚未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回应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论证《刑事诉讼法》确立该程序的法理依据,厘清该程序的概念、性质和特点,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二、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没收措施。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没收措施,即《刑法》第3章第8节规定的没收财产制度。这是一类财产附加刑,实体上是指经生效判决后法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者全部个人所有财产,而程序上是在审判程序结束后立即执行该刑罚;另一类是刑事诉讼中的追缴措施,即《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制度。上述两类措施在没收主体、没收客体和没收内容等方面各有不同。学界一般认为,前者是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当事人全部财产进行的强制收取,又名一般没收;后者仅指将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又名特别没收。[1]考虑到一般没收制度作为一类财产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且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不利于其再社会化,除我国内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刑法外,多数国家已经弃之不用。{1}因此,出现在各国刑法和国际公约中的都是有关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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