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从实体到程序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适当接触当下的社会舆论或舆情,那么其判决和公意的期求就会无限接近。这种对社会舆情的苯注也并不违背汉密尔顿所提出的“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的观念,[15]因为社会舆情是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期许或向往,不应具备影响案件的力量。如果刑事判决能够与社会舆情产生某种共鸣,相应地社会舆情和刑事司法也就会在相互检验和监督中“相互促进”,刑事法治也才能在这种相互促进中逐步得到实现。
社会舆情要求公正,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之间并无冲突,但前提是司法公平、公正,否则就应当受到社会舆情的检验。就目前的情况看,刑事司法远远没有做到独立和精确,对刑事判决没有绝对的信心,在面对社会舆情的拷问时,不敢坚守自己的意见,从而导致在和社会舆情的博弈过程中屡战屡败。此时,我们应当反思:是社会舆情过于强势,已经影响到正常的刑事司法,还是刑事司法本身存在问题,只不过是在信息传递不发达的时代没有得到彰显和暴露?
总而言之,社会舆情是和法律的精神相一致的,是经得起法律考量和检验的。如果刑事司法本身正当,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证严谨、说理充分,自然能够经得起社会舆情的拷问,就会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刑事司法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从而也就逐渐地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相应地也就可以杜绝当下“民意指责刑事司法不公正,刑事司法指责民意不理性”的怪相。
【作者简介】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一般说来,信息社会是指信息成为比物资或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为中心从而促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会状态。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全进入信息社会,但从整体上来说,信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
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赵承寿:《论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刑事判决的作出就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接,但在二者的对接过程中,我们应当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均能被司法机关采纳,被司法机关所采纳的事实往往是根据法律规范的需要而选择并确定,这就是所谓的被规范解构的事实;所谓的被事实解构的规范是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并不是静态的法律文本,而是表现为裁判依据的裁判规范。而裁判规范是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对静态法律文本所作的一种解读和解释,而这种解读或解释就是所谓的被事实解构的规范。
“许霆盗窃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许霆盗窃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许霆盗窃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
参见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参见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参见前引,第36页。
参见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