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移动的频繁,打破了原有的社会以家族或村落为组织单位,人们更多地呈现出孤立化。在这种个人孤立的情形下,人们容易在心灵上形成共鸣,当看到和自己的生活景象相同或相类似的人时,就会在心灵上产生“换位”和假设。在“被害人的今天就可能是我的明天”的观念影响下,社会公众对犯罪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舆情从感性向理性过渡的渐进性。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经历了“无暇顾及”到“事不关己”,从“被害人的今天就是我的明天”再到“关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过程。相应地,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从感性向理性渐变。尽管多数公众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并不采用法律专业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见完全脱离法律立场。无论是对个案的思考,还是他们在讨论中所作出的表达,都依据和遵循着各自所具有的法律智识。[3]其较为明显的表现就是早期的社会舆情对刑事案件的关注更多地只是关注最后的量刑是“重”还是“轻”,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符合了社会公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即可。而今天的社会舆情除了关注刑事犯罪最终量刑的轻重外,还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以及案件的诉讼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影响和操纵司法过程的因素等。可以说,理性化之后的社会舆情已经全面关注了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和诉讼过程。
第三,社会舆情从多元向二元、一元的过渡性。所谓社会舆情从多元向二元乃至一元的转化,是指由于社会公众在知识层次、知识结构、获取信息的多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针对同一刑事案件,社会公众会根据个人的法律知识、社会认识、价值判断等表达相对较为独立、孤立的意见,从而出现针对同一案件的多元的认识和观点。但是随着案件信息和诸多观点的碰撞,“真理越辩越明”,原有的多元的社会观点会汇集成两种或三种观点。这些观点再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主流的社会舆情和对案件的主流看法。我们应当相信真相在交流中产生,在各种舆论的竞争中,最具真理性的将占上风,因为真理具有特殊的力量,如果竞争的时间足够长,情况更是如此。[4]所以,信息社会中对于刑事案件所形成的社会舆情往往能够较为真实地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对公平正义的期求。
二、社会舆情对刑法运作的影响
社会舆情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已经不再停留在原有的事后监督和评论层面,而是提前到刑事司法过程之前、之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过程进行监督。根据社会舆情对刑事司法监督阶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刑事司法过程之中的监督和刑事司法过程之后的监督,相应地刑事司法就会与社会舆情之间出现审判之前的互动和审判之后的互动。根据现有的典型案例,无论是审判之前的舆论监督还是审判之后的舆论监督,在和刑事司法的博弈互动中,社会舆情都呈现出“屡战屡胜”的局面,也正是这种现状使得社会舆情在和刑事司法冲突时,更加坚定地相信自己站在了正义女神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