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舆情与刑法运作互动问题研究

  

  但是,笔者主张的坚守法律效果第一位、社会效果第二位的观点,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刑事判决的依据必须是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支持刑事判决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确实充分的。如果一个刑事判决没有做到以上三点,便不具备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该刑事判决就应当受到社会效果的考验,自然也就应当根据社会效果的期求而进行修正或调整。


  

  就社会舆情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博弈互动乃至对刑事判决的最终影响来说,从表面看,社会舆情“屡战屡胜”,好似社会效果是第一位的,而法律效果是第二位的,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在社会舆情影响下最终改变刑事判决结果并不是社会效果的胜利,而依然是法治的胜利。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舆情和刑事司法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并不是社会舆情和刑事判决背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也不是民意和法律的冲突,而应从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考量,即:(1)刑事判决的依据是否正当;(2)作出刑事判决的诉讼程序是否公正、正当;(3)支撑刑事判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确实充分。


  

  比如在许霆案中,一审判决书之所以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是因为其只是形式上将许霆的犯罪数额确定为17余万元,进而确定了许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完全忽视了银行在整个盗窃过程中的过错。也就是说,许霆案件一审判决书没有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没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因此导致判决本身在法律上表现出不公正。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在刑事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符合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讨论的话题;如果刑事判决本身没有全面遵守法治的原则,那么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正当的判决,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效果,社会舆情对其关注并最终导致案件再审并作出新的判决,在本质上来说依然是“正义的胜利”,而不是“公意的胜利”。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能够完全实现统一,所需要的条件也非常简单,只要刑事判决全面遵守刑事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即可。


  

  (二)加强判决书说理:“有理也要说得清”


  

  司法裁判是最权威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并不是自明的,司法裁判权的合理性本身也需要论证,事实上也不是一切司法裁判都具有权威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除了依赖于裁判的公正性外,还有赖于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仰。[6]而这种信仰的形成就来源于人们对判决书说理的认同。对刑事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会彰显出司法机关理解法律、把握法律的能力,彰显出司法机关将被事实解构的规范和被规范解构的事实[7]之间对接的能力,并最终实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和刑事判决的认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