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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情与刑法运作互动问题研究

  

  1.对于被告人来说,加强判决书说理能够更好地实现特殊预防。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特殊预防,也就是防止犯罪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被告人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和危害,认识到法律对其行为的制裁是正确的,认识到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是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的。简单地说,就是我们既要让被告人知其然,也要让其知其所以然。


  

  2.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加强判决书说理能够更好地实现安抚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对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在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同时,也有利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进行抚慰。通过判决书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的分析、法律适用、刑罚量定等的说明,使被害人及其亲属认识到刑事立法和司法确实能够帮他们实现公平正义,刑法依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线。


  

  3.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加强判决书说理能更好地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众对刑事法治的认同。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针对一个具体的犯罪,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其特殊预防效果是特定的,而一般预防的效果则有巨大的扩展空间。而一般预防的实现有赖于刑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及时性。如果社会公众通过判决书不能看到公平正义是如何产生的,他们就会认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针对犯罪行为存在反应不力或反应不利的问题,就会对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产生不信任和不认同感,这样就会动摇公民心中的刑法规范意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对社会舆情的无声回应就是加强判决书说理。在笔者看来,在某些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判决书的说理还是非常充分的,尽管与我们期求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如许霆案中,同样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针对许霆案作出的第一份判决书中,法官用了不到270个字就完成了对许霆构成盗窃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说理。[8]在经过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份判决书用了将近1600个字对许霆为什么构成盗窃并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并且对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意见逐一进行了评判。[9]而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更是用了将近3400个字全面分析了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概念的三个特征、许霆盗窃的柜员机的特殊性、盗窃行为的偶发性等特点,并得出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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