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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情与刑法运作互动问题研究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具备在判决书中说理的能力,之所以没有说理,可能是出于司法懒惰,也可能为了枉法裁判的需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当遇到社会舆情的关注时,便不得不被动地进行充分说理。与其被动挨骂,不如主动说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查清案件事实,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准确实现刑法规范和事实的对接,全面论证经事实解构的刑法规范和经刑法规范解构的犯罪事实的对接;第三,注重案件发生和形成的社会基础。


  

  (三)注重对社会舆情产生基础的熟悉:“沟通无限”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说:“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王国维的话对于法律人同样适用;对生活多一些认识,就不会躲藏在狭小的塔里,气势汹汹,堆砌一些别人看不懂的言语。因为法律不是供人仰望的云天,法律是现实生活中被约定出来,用以创造自由的。[11]刑事司法人员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成员,应当将自己视为一个社会中的普通个体全面地体验和感知社会的冷暖。


  

  中国当前正在强调法律职业主义,提出了法官应当职业化等一系列包涵社会理想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官职业性思维与平民的大众性思维、政治性思维形成隔离。一个法学家对法律的专业观点不同于一般社会科学家的观点,亦与不同种族、不同职业或其他群体中的普通公民所保持的法律观点迥然不一,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法学家比社会学家可能更善于理解法的发展的复杂形式;而社会科学家可以用社会制度和社会理论的知识来描述法律的发展,这种知识表面看来与法律本身无关,当经过适当的解释就能以法学家囿于其职业经验所完全想不到的方式阐明法律发展的本质。[12]


  

  也正因如此,才决定了法律解释要依赖生活经验。不遵循生活经验作出的解释会悖逆人民的法律情感,这可能造成社会不安。[13]无论是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正当性,还是判决书说理,还是与公意的沟通和借鉴,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即让社会公众信赖刑事司法,对刑事司法过程和判决书发自内心地表示认同,这样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才能实现。这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可窥见一斑。陪审团制度就是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加陪审团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递。[14]当然,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社会公众并没有表示关注,一方面说明这些案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已经充分实现了法律和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二者之间达成了一致,公众对这种刑事司法表示了认同;另一方面也可能说明,即便是该案件暂时没有被社会公众关注,但也许会在某个时间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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